光明日報刊文:這樣的酒桌陋習何來“文化”

這幾天,圍繞沸沸揚揚的某企業女員工被侵害事件,所謂“酒桌文化”也受到了密集批判。酒,當然是有文化的。古希臘有酒神狄俄倪索斯;古代中國的酒也和祭祀相關,有一官職就叫“祭酒”,現在出土的文物里還能發現古人所釀的酒。這種悠久的歷史,本身足以說明酒嵌入人類文明的程度之深。

圍繞酒,確實也有很多文化軼事。杜甫有一首《飲中八仙歌》,記下了斗酒詩百篇的李白、醉后寫狂草的張旭、酒後掉到井裡的賀知章等。酒的神經刺激與麻痹作用,確實在某種程度上參與到文化創造中。

酒是有文化內涵的,但文化概念不能泛化。具體到酒桌,很多時候並不能簡單冠以“文化”之名。

勸酒的歷史也很悠久。比如晉代巨富石崇勸大將軍王敦飲酒,王敦不飲,石崇就殺害一位勸酒的侍女,一連殺了三人,王敦還是不飲。但看到這一幕,誰還能說這是文化?只有一種文明被蹂躪之感。

“文化”二字,自帶一種溫潤感。然而在酒桌上的權力行使、對他人的強迫,實在與文化相去甚遠。李白也好、杜甫也罷,他們與酒相關的文化創造,無不來自自由支配下的個體書寫,與在酒桌上強弱關係的赤裸展示有着天壤之別。有些事是不適合被稱為“文化”的,比如裹腳,就不能說是“裹腳文化”。這種強制之下的身不由己,再說“文化”,恐怕是對野蠻的塗脂抹粉。

進入現代的我們,更需要用一種文明的眼光去觀照流傳已久的習慣。從這起女員工酒後被侵害的案件就能看到,哪怕是充滿着科技意味的互聯網企業,依然在遵循一種前現代的權力規則,依然存在着對女性的物化利用。

從日常生活中也能感受到,這種所謂的“酒桌文化”,大部分人都明知不好、不勝其煩,卻也無可奈何,真的解脫出來並不容易。之所以人們下意識地還在把“文化”二字放在“酒桌”之後,事實上也意味着向現實讓步,承認某種“合理性”。

酒桌上對女性的強迫,顯示着權力等級、男女關係的雙重壓制,實在是齷齪至極。因此,不必將其雅化為“酒桌文化”,就直白稱之為酒桌陋習吧。這種本該進入勞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乃至刑法等法律視野的行為,如果再輕描淡寫地披上“文化”外衣,也是對其惡劣性質的淡化。

改變陋習並不容易,需要社會達成一致的精神覺悟與行為約束,這可能是個漫長的過程。首先需要的就是在認知上給一些行為明確定義,激發社會成員的內在恥感。回到酒桌陋習這事,什麼“感情深,一口悶;感情淺,舔一舔”“五兩六兩不是酒,七兩八兩漱漱口,九兩十兩好朋友”之類,這種吆五喝六、虛情假意的酒桌陋習,就別再美其名曰“文化”了。

(作者:夏研,系媒體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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