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責任落槌 辛巴“燕窩事件”廠家敗訴

曾經沸沸揚揚的辛巴燕窩事件終於得出了判決結果。據報道,近日廣州仲裁委員會就沭陽和翊信息有限公司(辛選集團旗下公司,以下簡稱“和翊公司”)訴廣州融昱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昱公司”)一案作出終局裁決:確認融昱公司故意誤導辛選作出虛假、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裁決融昱公司向和翊公司支付賠償款、賠償損失。

這意味着,發生於去年11月的“辛巴燕窩事件”在時隔8個月後塵埃落定。

直播帶貨責任落槌 辛巴“燕窩事件”廠家敗訴

廠家敗訴

辛巴燕窩事件的起因是有消費者在社交平台發布視頻,質疑在辛巴旗下主播“時大漂亮”直播間購買的燕窩系假燕窩。對此,2020年11月5日,辛巴現場直播用漏斗在燕窩產品中過濾出凝固物並聲稱確系燕窩。並展示相關檢驗報告,表示其所售燕窩為合格產品。

2020年11月19日,“打假人”王海在微博中曬出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的一份報告。報告顯示,該款燕窩產品蔗糖含量達4.8%,成分表裡碳水化合物為5%,蛋白質含量為0。並稱“時大漂亮”在直播間中所售賣的茗摯品牌燕窩就是糖水而非燕窩。

最終辛巴團隊於去年11月27日在微博上對此次燕窩事件道歉,承認由“時大漂亮”在直播間宣傳的茗摯品牌燕窩,確實存在誇大宣傳的成分。雖然該事件並不是發生在帶貨主播辛巴的直播間,但卻一度被輿論誤讀為“辛巴制假售假”。

去年12月23日,廣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針對此次事件作出處罰決定,和翊公司罰款90萬;天貓“茗摯旗艦店”網店罰款200萬,吊銷營業執照。

因認為融昱公司提供的產品說明等資料存在虛假信息,誤導涉事主播進行了誇大宣傳,和翊公司於去年12月向廣州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融昱公司支付其先行承擔的賠償金,並就“誇大宣傳”等欺詐行為象徵性賠償損失1元。

如今,仲裁庭裁定,確認融昱公司故意誤導辛選作出虛假、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裁決融昱公司向和翊公司支付賠償款約3035萬元、象徵性賠償損失1元。而辛巴當時在道歉信中提到,根據辛選方整理的銷售數據,共計需要賠付消費者61983040元。可見,法院最終認為辛巴方和原廠都有責任,並且在這場燕窩賠償中,雙方分別承擔約50%的責任。

直播帶貨頻“翻車”

辛巴帶貨茗摯燕窩“翻車”事件,再次把網絡直播帶貨的質量安全問題拉回了大眾視野前。

但辛巴並不是唯一“翻車”的電商主播。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雙11”消費維權輿情分析報告》稱,2020年“雙11”期間,協會收到了33.4萬餘條與直播電商有關的投訴,消費負面信息主要集中在明星帶貨涉嫌刷單造假和售後服務滿意度低、體驗較差兩個方面,並直接點名汪涵、李佳琦、李雪琴等參與直播帶貨的主播和明星。

據天眼查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前三季度,全國直播相關企業超過3.9萬家,其中新增近2.5萬家,較上年同比增長565.32%。

電商直播業內人士劉先生表示,電商網絡直播帶貨最近幾年被認為是一種新的購物模式,受到熱捧。但相對於電商平台,這種模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直播貨物每次選件成千上萬件,要做到篩選全部貨物的質量問題,有時候會存在人手不夠的問題。所以很多電商為了快速銷售商品,縮短時間成本,某些貨物便來不及核查其質量信息的真實性。

監管出手明權責

為整治網絡直播平台頻繁發生的直播“翻車”現象,國家七部門聯合發布了《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今年5月25日起施行,從而規範網絡市場秩序,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循社會公序良俗,真實、準確、全面地發布商品或服務信息,不得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欺騙、誤導用戶。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對此認為,通過上述規定,目前網絡交易市場監管執法中存在的平台上相關交易記錄“黑箱化”、執法者難以獲取的問題有望得到消除。此外,他還表示,未來的網絡交易市場監管,主要表現為通過技術性手段,對網絡交易中可能存在的異常情況進行監測、預警以及定向取證和後續的處理。

針對“辛巴燕窩”事件中的責任界定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如果該燕窩並未稱為保健品只說是食品,那辛巴直播中所述是否存在欺騙行為還不能定奪。“懷孕吃燕窩比較好”,是無法驗證的廣告語。如果無法驗證,那就是虛假宣傳。燕窩的營養成分若沒有如實敘述,則違反了廣告法,廣告也是需要符合真實性原則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在此次事件中廠家誤導了主播,廣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這樣的裁決是正確的,讓廠家承擔責任,有助於廠家從源頭上誠信經營,避免為主播提供虛假的產品資料。同時,主播也付出了聲譽代價,警惕所有直播主播不輕易為名實不符的產品做形象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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