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自動搶紅包”不正當競爭案審結:軟件開發者被判賠475.4萬

據北京知產法院7月15日通告,該院近日審結了首例與“自動搶紅包”有關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因開發“微信自動搶紅包”軟件,被告掌上遠景公司被判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二原告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簡稱騰訊公司)經濟損失450萬元及合理支出約25.4萬元。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目前該案判決結果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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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掌上遠景公司開發並運營了一款名為“微信自動搶紅包”軟件(又名“紅包快手”),卓易訊暢公司運營的“豌豆莢”APP可下載該軟件。

據了解,在運行涉案軟件時,用戶不需要啟動“微信”即可自動搶到微信里的紅包。此外,該軟件還設置了“開啟防封號保護”來應對“微信”軟件的治理措施。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市場競爭關係。其次,涉案軟件利用技術手段破壞了“微信”的正常運行,系侵權行為。

此外,涉案軟件在功能上通過技術手段直接改變了“微信紅包”功能的正常操作流程,可能減少微信用戶使用“微信”的黏性和時間,“微信”流量減少,削弱了二原告通過“微信”流量變現的能力。批量化、自動化的操作方式也必然會增加“微信”服務器的運營負擔。

再次,涉案軟件不當地利用了“微信”的運營資源和競爭優勢,擾亂互聯網環境中市場競爭秩序。其商業模式為通過軟件下載聚集用戶獲得流量,利用廣告將流量導向有需求的商戶,並按照流量分成。其沒有負擔“微信”的運營成本,而不當利用“微信”的運營資源和競爭優勢,吸引“微信”用戶下載涉案軟件並為自身廣告引流,破壞了競爭機制,擾亂了互聯網環境中的市場秩序。涉案軟件亦損害了軟件用戶的利益。

最後,掌上遠景公司在實施被訴行為的過程中具有明顯惡意,違反了誠信原則以及商業道德。

北京知產法院審理后認定,掌上遠景公司開發並宣傳、運營涉案軟件行為雖未被明確列舉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之中,但應屬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和第二條所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但法院同時認定,另一被告卓易訊暢公司系軟件分發平台,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並無證據證明其存在幫助他人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觀意圖,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北京知產法院最終認定掌上遠景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掌上遠景公司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450萬元及合理支出約25.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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