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賞”、騙局、“中之人”退出等虛擬直播行業亂象頻現,專家:主播為虛 監管須實

來源:工人日報

作者:劉兵

“打賞”、騙局、“中之人”退出等虛擬直播行業亂象頻現,專家:主播為虛 監管須實

圖片來源:由無界版圖 AI工具生

虛擬人指具有數字化外形的虛擬人物,它依賴於顯示設備而存在,擁有近乎人的相貌、舉止行為。

然而,隨着越來越多虛擬主播走到台前,參與各類交易活動,由此也產生了不少法律問題。專家認為,應加強對虛擬直播行業的監管和相應法律規範,明晰平台方、“中之人”(操縱虛擬主播的真人)、運營方及消費者各方權責,使該產業健康發展。

虛擬主播問題糾紛頻現

“就是它了!”“真不錯”……眼下,雙十一網絡直播帶貨活動已經火熱起來。期間,AI虛擬主播在直播間,替代真人主播帶貨。這些主播形神兼備,聲音、動作方面都接近真人,和千萬名消費者實時互動。

據業內人士介紹,直播已成電商領域的標配,由於真人主播成本較高,且在線時間有限,這幾年由人工智能驅動的虛擬主播逐漸成為直播帶貨的重要形式。不過,今年的虛擬主播帶貨卻難以令北京市民宋元江提起興趣。去年雙十一,他首次接觸某電商平台的虛擬主播直播帶貨,而購買的化妝品卻是假冒偽劣產品。

記者了解到,在黑貓投訴等投訴平台中,一些日用品品牌的投訴案件指向的商家不乏大型平台直播帶貨,其中不少採用虛擬主播帶貨的形式。他們利用平台的推送機制,靠較低的價格吸引用戶下單,然後再由第三方供貨商發貨,而這些供貨商大多數都不具備對應品牌的商品銷售授權。

一些虛擬主播和真人主播一樣,不時爆出存在低俗色情類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惡性行為。體驗過虛擬主播直播的北京市民宋女士告訴記者,現在還不讓自己上小學的女兒觀看虛擬直播,擔心的就是可能會出現損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內容。

除以上問題外,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熊超律師告訴記者,虛擬主播還存在被“打賞”后的納稅問題、“中之人”退出的相關法律責任問題以及知識產權糾紛等諸多亟待法律規範的問題。

“人”虛監管要實

針對虛擬主播出現的各種亂象,近日,廣州市地方標準《直播電商營銷與售後服務規範》正式實施,其中對虛擬主播進行明確定義並納入標準範圍。這也是廣東省內首個直播電商地方標準。

實際上,廣州市這一舉動並非首開先河。今年6月,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遊部印發《網絡主播行為規範》的通知,明確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合成的虛擬主播及內容,也需參照本行為規範。

據了解,《網絡主播行為規範》確立了虛擬主播和虛擬內容也應參照遵守真人主播行為規範要求的規則。尤其是針對網絡平台部分主播及內容存在價值觀扭曲、散布虛假信息以及誘導非理性消費等違法違規問題,虛擬主播及其背後的運營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忠雲認為,虛擬主播雖然冠以“虛擬”二字,其實底子為實,“人”是虛的,所以監管要實。“‘中之人’是法律責任主體。如果‘中之人’以主播名義發布違法違規信息,運營方可以其違反保密協議的約定,要求‘中之人’賠償造成虛擬主播商業價值損失的責任。不過,運營方也需要承擔相關整改或者相應行政處罰等法律責任”。

熊超認為,如果虛擬主播違反法律,運營方應作為第一責任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然而,“如何確定或者如何推定一個虛擬主播背後真正的運營主體到底是誰,誰要作為運營主體來承擔責任,還有待於在執法當中去確定。”

此外,關於“打賞”、納稅等涉及的交易問題,業內人士認為,虛擬主播的監管應參照真人主播的相關管理規範,嚴禁未成年人“打賞”行為。對於納稅,《網絡主播行為規範》已明確虛擬主播應當依法納稅。但因為虛擬主播並非民事法律主體,其收益通常由運營公司根據稅收規定按照收入類型依法納稅。

法律規範仍待加強

數據顯示,部分直播平台虛擬主播達數萬個。今年以來,一些直播平台開展虛擬主播專項治理行動,對低俗色情、違反公序良俗在內的惡意行為及言論,通過降低曝光、下架視頻、封禁直播間或賬號等方式進行處理。

對此,熊超認為,在真人主播被治理多年已有明顯好轉的情況下,平台須將主播言行監管重點轉向虛擬主播領域,運營方同樣需要重視“中之人”的言行問題,對他們展開必要的合規培訓,並在協議中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雖然有了一些法律方面的規範,但陳忠雲認為目前整體而言,虛擬直播領域仍然是“野蠻生長”階段,缺乏成體系的法律規範。隨着虛擬直播經濟的大熱,弊端不斷顯現。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曉明通過遇到的案例告訴記者,在虛擬主播場景下,“中之人”在幕後,台前的虛擬形象本質上屬於公司的數字資產,導致賬號的人身屬性較為薄弱。因此賬號的歸屬問題很容易造成糾紛。“現在這方面的糾紛已不時出現,但我國法律目前尚無明確的相關規定”。

數據顯示,去年虛擬人相關企業融資共有2843起,融資總金額達2540億元。目前,中國虛擬人整體市場規模達147.3億元,預計2030年達到3095億元,呈現強勁的增長態勢。陳忠雲認為,在此情況下,出台相應的專門性法律規範平台方、“中之人”、運營方乃至消費者各方權責顯得必要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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