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智能化是元宇宙應用與治理的本質特徵

原標題:《智能化宇宙應用及其監管路徑》

以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為代表的數字技術發展和產業應用趨勢已不可逆轉,很多傳統商業機構和創業團隊都在積極探索元宇宙應用轉型。包括虛擬人、新型數字資產發行交易和去中心化治理等豐富的元宇宙應用模式有席捲各行各業之勢,但同時我們也必須注意法律合規風險。

騰訊提出全真互聯應用概念,認為其基礎支撐是無限算力、可信協議和泛在智能,可以說智能化是其核心。幾乎所有元宇宙應用都以海量數據處理為基礎,或多或少都需要應用不同類型的智能化技術。因此智能化是元宇宙應用與治理的本質特徵。本文為突出其智能化作用機理,故稱智能化元宇宙應用。

智能化元宇宙應用,形成了許多體驗性非常好的業務模式,有些應用模式的法律規制與調整方式明顯有別於傳統方式,法律監管邏輯也不盡相同,因此對於各類合規風險我們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智能化元宇宙應用與治理

元宇宙是多種數字技術的融合應用。其中,計算、存儲、網絡、人工智能、系統安全等技術不斷提升智能化數據處理水平,而交互與展示技術、數字孿生與數字原生、身份與經濟系統、內容創作和治理等技術提升數字內容智能化生產與利用效率。

可以說,元宇宙以現代信息網絡為載體實現實時廣泛便捷的連接,以數據為關鍵性生產要素構建虛實融合的智能新時空,通過智能化技術對海量數據的處理利用,從而實現業務模式升級和激發市場潛能,是經濟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發展出現的新型互聯網應用形態。

粗略地看,智能化技術在元宇宙應用中表現為三個方面,包括主體活動智能化,產品功能智能化,交易交往智能化,而主體活動智能化也需要產品功能和交易智能化配合實現,產品功能智能化的應用場景也和主體活動、交易交往緊密結合,交易交往智能化必然也與主體活動、產品功能智能化為基礎,因此,正如蔡恆進教授所強調的元宇宙是人類意識的延伸,上述這幾方面並非涇渭分明,同時也並非截然分開,而可能交叉重疊,互為條件相輔相成,甚至渾然一體,如此區分是為了方便敘述。

(一)主體活動智能化應用

主體活動智能化,主要是指通過智能化技術輔助人們相關的活動。

智能化技術應用深入發展,智能輔助技術已經開始應用到經濟、社會和治理的各個領域。可以說,智能化技術很早就應用於輔助人類的各種行為活動。

已經出現智能化處理信息的產品服務,比如智能化企業資信產品,其通過設定特定算法,基於可信數據對主體資信或產品數據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形成智能化企業或個人資信畫像。這可能會成為未來元宇宙場景的一個非常普遍的需求。但是其數據庫數據的真實性,以及數據處理模型的可靠性必須得到保障,不能由此侵害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在這方面也已經出現相關司法案例。

另外比較典型的是 AI 機器人作品的出現。首先是 AI 創作作品法律權屬問題。在某司法案例中,某技術公司提供某種算法以及相應數據庫,使用者輸入關鍵詞便可產生一篇研究報告,由此產生誰應該是報告的作者,誰應該為報告的著作權侵權負責的問題。這裡涉及到提供該數字系統的法律性質,以及使用者當時是否有意願成為報告作品著作權的承擔者。通常來說,判斷智能機器人作品的關鍵是數字系統提供人以及使用人的意思行為及其參與程度。如果相關參與者有此意願並參與創作,那麼就必須要承擔相應責任。如果相關參與者沒有參與創作與生產,那麼除了程序開發者可能承擔相應技術服務責任之外,此作品可能會類似於自然產生之物,相關參與者據此在應用中承擔相應責任。

類似的還有智能汽車法律責任問題。目前汽車智能化水平不斷提升,智能網聯汽車的數據合規安全與智能合規責任問題,已經開始出現。目前已經在討論智能駕駛汽車在行駛路上的責任承擔問題。由於汽車使用智能化,使用者與汽車製造者在相應應用系統提供服務的邏輯框架內承擔責任。

(二)產品功能智能化應用

產品功能智能化,主要是指通過智能化技術,使得產品功能更加強大體驗更好。

人們都認為區塊鏈技術應用導致生產關係的變革。區塊鏈開源社區發展導致的最顯著變化,是社區組織形式的智能化運作,這可能是區塊鏈技術應用對法律體系影響最深的領域。

比特幣等區塊鏈資產為什麼在不同應用場景會具有商品、證券或貨幣不同屬性?因其在不同場景下智能化作用方式和實現程度不同,產生的參與者權利義務和法律風險不同。在傳統互聯網應用模式下,為實現記賬功能的代碼開發、服務運行、數據處理均由單一機構負責,其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當然也由該機構享有和承擔;但是在區塊鏈應用模式下,同樣是為了實現記賬功能的代碼開發、服務運行、數據處理等可能通過分工協作形式由不互隸屬的不同主體完成,對於整個網絡以及網絡參與者、應用者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則呈現出不同的特徵,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在區塊鏈開源項目實際運作中,可以通過去中心化 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可以取代一個傳統組織機構,達到基本類似的效果。DAO 組織形式把團體分工協作與激勵、制約等管理過程透明化智能化,把組織日常管理轉變成為一個開放型自動運行的機構。當然,還是需要社區治理,但是這種社區治理本身也是基於透明規則的。但我們發現,目前市場上很多的 DAO 組織運行,其分工協作與激勵、制約機制非常不透明,有些甚至本身目的就是了逃避監管而以 DAO 的形式來運行。

類似的還有 ABS(Asset Backed Securities)產品發行與交易。如果我們能夠基於 ABS 的業務邏輯,將其所有現金流都依據智能合約基於區塊鏈實現公開透明、不可篡改、可追溯流轉,那麼就可能不需要再按照傳統監管體系進行監管了,包括監管機構、監管流程和監管方式都將重新構建,對 ABS 監管成本將可能大大下降。相信隨着區塊鏈應用基礎設施和相關機制的不斷完善,用戶使用越來越友好,很多基於類似 ABS 邏輯的智能合約應用協議會不斷產生。我們發現,目前市場上很多基於眾籌眾包的資金支持產生的類似項目,尚無法做到所有現金流基於區塊鏈上流轉,因此對其自身的監管邏輯與傳統監管相比並不具有特殊性。

NFT 產品是元宇宙的原生要素,是數字世界產品和服務數字化的技術工具。NFT 產品的智能化表現在幾個方面。一是其鑄造協議智能化,目前各種 NFT 技術協議不斷豐富,這些協議本身以智能合約的形式適用於不同場景;二是 NFT 產品功能本身不斷智能化,我們可以把一些功能以代碼形式固定下來,最典型的比如加密貓遊戲中的貓的屬性;三是交易協議智能化,通過流轉交交易智能合約協議形式保障創者和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三)交易交往智能化應用

交易交往智能化,主要是指通過智能化技術,使主體與主體、主體與物品或資產,資產及物品之間的交互取得更好的效果。

在交易交往智能化應用方面,目前已經出現一些相對成熟的應用,如智能客服,數字人服務,其實如果從另一個角度,也許這些應用可歸屬為主體活動智能化,但與我們通常意義的主體活動智能化相比,其與主體的聯繫相對更遠和更具獨立性。

對於智能客服或數字人服務,原來監督人工客服的那些規定就不再適用了。智能客服或 AI 數字人本質上是一種應用程序,開發部署應用的主體應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也曾有一個案例是平台的提供數字人提供聊天等社交服務,用戶可將其喜愛的明星素材提供給平台而形成用戶與明星的虛擬聊天,用戶可獲得與其喜愛的明星進行互動的沉浸式體驗。但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提升了用戶體驗,但是卻因未得到明星對其姓名、肖像、聲音等個人信息的使用授權而侵害其合法權益。因此在提供這類服務時尤其需要注意。

數字資產智能合約交易。比如去中心化借貸平台 DEFI 的監管,就不宜按照傳統法律規範來對去中心化借貸平台進行監管,因為通過智能化應用使得平台運行可以實現只基於智能合約而不受人為任意干預,已經不再具有原先數據篡改、資金挪用、協議控制等風險模式,承擔原有風險的主體也不在了。當然,新模式本身是否對現有金融體系的穩定安全構成風險,以及包括數據安全、算法安全甚至產生對其他合法權益的侵害,這是另一個問題了。

我們探討元宇宙的治理與法律規制規則,首先必須考察技術和應用基本模式,在此基礎上才能找到法律規制邏輯。馬克思說過,法並沒有自己的歷史,其依附於經濟基礎之上。法律當然也有其自身的邏輯,但是法律的有效實施必須服務於具體業務場景。智能化深入發展,已經並將繼續引發一些監管模式、法律規範的變化,甚至於法律原則、法律概念乃至於法律基本價值內涵的變化。

二、智能化元宇宙應用基本監管路徑

智能化技術應用剛剛開始,方興未艾。於 2022 年 10 月 1 日開始實施的《上海市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發展條例》對人工智能技術相關監管進行了有益的嘗試,作出了很多原則性的規定。我們以此為例來對智能化技術應用監管基本路徑略作討論。

根據《上海市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發展條例》規定,上海對於人工智能技術應用採用負面清單管理,規定「本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人工智能領域開展各項創新活動,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明確禁止事項除外。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探索建立人工智能科研、應用等領域的負面清單。」

提出分級監管和沙盒監管模式,激發創新活力。規定「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針對人工智能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順應人工智能快速迭代的特點,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探索分級治理和沙盒監管,激發各類主體創新活力,拓展人工智能發展空間”,”對高風險的人工智能產品和服務實行清單式管理,遵循必要、正當、可控等原則進行合規審查。對中低風險的人工智能產品和服務採用事前披露和事後控制的治理模式,促進先行先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六十五條)

對人工智能研發和應用不得從事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相關主體開展人工智能研發和應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增強倫理意識,並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一)提供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安全的產品和服務;(二)提供危害用戶人身或者財產安全、侵害個人隱私或者個人信息權益的產品和服務;(三)提供因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職業和宗教信仰等歧視用戶的產品和服務;(四)利用算法技術實施價格歧視或者消費欺詐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施壟斷或者不正當競爭等行為;(五)利用深度合成技術實施國家禁止的行為;(六)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行為。」(第六十七條)

另外,還提出了保障人工智能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要求。規定「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人工智能產業發展與安全,保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對人工智能應用開展安全檢查和監管」(第六十四條)。還具體針對在生物識別技術、勞動管理和特殊群體服務和公共服務中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規定。(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發展條例》只是對人工智能技術研發與應用的原則性規定,對智能化技術應用的監管和更多法律規制與約束還體現在廣泛而具體的應用場景中,還需要針對具體應用場景來進行恰如其分具體分析,但條例的規定無疑提供了非常好的依據和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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