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合規探討:數字人的身份映射挑戰

來源:“Internet Law Review”(ID:Internet-law-review),作者:王晨翼、王思雅

【編者按】據中國數字經濟百人會近日統計,2021年數字人相關企業融資共有2843起,融資金額達2540億元。8月初,北京市發布促進數字人產業創新發展行動計劃,支持數字人產業發展。虛擬數字人賽道正在享受風險投資與政策雙重支持。

回顧過往網絡技術創新曆程,無不驗證“唯有規範,才能健康發展”。《互聯網法律評論》獲授權轉發上海政法學院教授、反洗錢與金融安全研究中心主任王錸團隊一篇關於數字人合規分析文章,以饗讀者。

文章提出,從監管視角看,數字人產業最大的難題在於如何實現鏈上身份與鏈下身份的穿透映射,否則將陷入無從追責的窘境;從發展的角度看,重要的議題則是如何規範技術和應用以謀求合規運營。

元宇宙中的數字人

普遍認為,元宇宙中數字人將有兩種不同形態:第一種是自然人在虛擬空間中的“數字分身”,就像電影《頭號玩家》中,自然人依託智能穿戴設備以“另一個自己”在虛擬空間中進行各種活動,這種數字人與自然人之間存在着身份同一的關聯;第二種是技術公司在虛擬空間中根據算法、渲染等技術合成出的全新的“數字人”,如創壹視頻在抖音平台上直接創設的虛擬人——美妝主播柳夜熙[2],屬於純粹的AI產物,和自然人之間不存在身份同一的關聯。據中銀證券對虛擬數字人的應用場景市場規模預期[3],至2030年,整個虛擬數字人市場規模將達到2703億元。或許電影《頭號玩家》中所描繪的自然人通過數字分身參與虛擬世界的社交、娛樂和商業交易這一場景不會太遙遠。

(一)數字人的內在特徵

數字人,也稱虛擬形象,是指通過使用如圖形渲染、動作捕捉、人工智能、深度學習、語音合成等計算機手段在非物理世界中,創造出具有數字化外觀的虛擬人物,具有多種人類特徵,如外貌特徵、人類表演能力、人類交互能力等[4]。

元宇宙合規探討:數字人的身份映射挑戰

(二)數字人的分類現狀

隨着人工智能、虛擬現實等數字人所涉及的底層技術手段的不斷發展,數字人已經拓展出多種用途及種類。除前文所述分為自然人在鏈上的“數字分身”、由計算機技術生成的虛擬人以外,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數字人可進一步分為七種不同的類型[5]:第一種是根據行業應用進行劃分,可分為身份型和服務型兩種類型。身份型虛擬人強調其身份性,根據是否對應特定自然人,可進⼀步分為兩類:⼀類是線下特定自然人在虛擬世界的“分身”,如中國移動咪咕通過自研技術為谷愛凌打造的數智分身——“Meet GU”[6];另⼀類則不對應現實世界中的特定自然人,如“初音未來”、“洛天依”等虛擬偶像。服務型虛擬人強調其功能性,旨在通過技術手段構建既有真實感又有關懷感,能夠達到替代真人服務為目的的虛擬人,如搜狗與新華社聯合發布的智能主持人、虛擬教師、虛擬AI助手等。第二種是根據技術劃分,分為算法驅動型及真人驅動型。其中算法驅動型至通過AI實時計算或“捏臉”技術創造的虛擬人;而真人驅動型指通過對自然人動作捕捉后通過算法獲得的虛擬人。第三種為根據商業模式劃分,分為IP類和非IP類。其中IP類為以前文所述柳夜熙、Imma等KOL型、歌舞型、品牌型等具有一定IP的虛擬人;而非IP類則是指為達到學術研究目的、實現特定功能如人物陪伴等創作的虛擬人。第四種是按照結構組成劃分,分為數字型和全息型,劃分依據在於用戶觀看虛擬人的途徑是通過線上觀看還是能夠現場裸眼觀看而區分。第五種是按照角色人設劃分,這裡可分為完美偶像型、前沿實驗型、真實生活型、智能助手型、行業專家型等。第六種是按照設計風格進行劃分。可分為二次元動漫化、類人渲染以及超寫實等。第七種是根據視覺維度進行劃分,這裡可分為2D型和3D型兩類。本文所探討的數字人,是指鏈下自然人通過多技術手段,依靠技術設備呈現,具有人的外觀、動作和語音等特徵,以數字形式在虛擬世界“分身”而成的虛擬形象。

(三)鏈上身份與鏈下身份穿透映射的必要性

正如上文所述,鏈下自然人參與元宇宙的主要途徑在於通過多技術手段以“數字分身”形式暢遊元宇宙虛擬世界。元宇宙同其他新興技術一樣,在充滿機遇的同時也對人性的黑暗敞開了大門[7],正因如此,對元宇宙的監管重點在於通過對鏈下的實際行為人進行懲戒和追責,進而達到治理元宇宙中可能存在的侵權、侵害甚至犯罪行為的目的。在當前web2.0時代,已存在將侵害虛擬人格轉化為對其背後自然人在現實中合法權利之侵害的司法觀點,在“楊夏青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案”[8]中,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採用註冊虛擬網名的方式,以虛擬人格依法參與網絡空間活動,可以為現實中的網絡用戶本人帶來精神層面的愉悅感,有時也可以為其創造實實在在的物質財富,因此,在網絡空間對網絡用戶虛擬人格的侵害亦能轉化為對網絡用戶本人在現實中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合法權益的侵害。”元宇宙時代,該等司法觀點或許可以延伸適用:在數字人相關產業技術的加持下,鏈下自然人通過“數字分身”依法依規參與到虛擬世界的活動中,會比現今技術更大程度地為線下自然人帶來獲得感、體驗感、愉悅感,對於數字人的侵害極有可能對線下自然人造成嚴重的實際影響和侵害,此時則需要穿透“數字分身”,通過鏈上身份與鏈下身份的映射,實現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以及被侵權方主張相應法律責任的目的。

元宇宙合規探討:數字人的身份映射挑戰

技術層面實現鏈上身份與鏈下身份穿透映射的探討

(一)數字人的創設技術

數字人的發展歷史,亦是CG、動作捕捉、人工智能合成等技術的發展史和變遷史。20世紀80年代,數字人開始步入現實世界,受限於技術,當時的數字人製作以手繪為主;21世紀初,隨着CG、動捕等技術的逐步發展,數字人相關技術開始在影視領域逐漸普及,2007年初音未來的誕生標誌着虛擬偶像行業被廣泛認可並接受;近年來,隨着深度學習算法的不斷突破,數字人日漸朝智能化、精細化、多樣化進行發展。在數字人的整個產業鏈中,生成主要分為建模、驅動、渲染三大環節,其中數字人的建模生成奠定了未來使用的基礎,是最為核心且困難的環節。目前數字人的建模生成主要分為三種,按照人工參與程度的高低,依次為純人工建模、藉助採集設備進行建模、以人工智能進行建模;同時涉及到相關的軟硬件,包括建模軟件、驅動軟件、渲染引擎、拍攝採集設備、光學器件、顯示設備等[9]。隨着AI和深度學習算法的出現,數字人的製作環節被大大簡化,在《2020年數字人發展白皮書》中,在數字人通用系統框架的基礎上提煉出五橫兩縱的技術架構。[10]“五橫”是指用於數字人製作、交互的五大技術模塊,即人物生成、人物表達、合成顯示、識別感知以及分析決策模塊。其中,人物表達包括語音生成和動畫生成,動畫生成則包含驅動(動作生成)和渲染兩大部分。“兩縱”是指2D、3D數字人,3D數字人需要額外使用三維建模技術生成數字形象,信息維度增加,所需的計算量更大。

(二)何為數字人與自然人的身份映射

“身份映射”一詞源於計算機技術領域,是指將一個領域的身份聯合到另一個領域的等效身份,對於元宇宙中鏈上身份與鏈下身份的映射可參考“同一認定”理論。“同一認定”的概念源自犯罪偵查領域,原指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或了解客體特徵的人,通過檢驗、比較客體特徵而對案件中的人或物是否同⼀所作出的判斷。根據客體的不同,同⼀認定可以分為人身同⼀認定、物體同⼀認定。延伸至元宇宙之中,即指對線下自然人與線上數字人是否具有身份同一性進行認定,該認定又稱為“個體識別”、“人身識別”、“身份識別”[11]。借鑒“同一認定”原理進行身份映射,能夠解決判斷鏈上客體與鏈下客體是否一致的問題,這裡的“同一”是指線上數字人的動作、行為、指令均由線下自然人發出,線下自然人可以操縱線上數字人,同時虛擬世界中對數字人的毀譽褒貶、權益侵害能夠直接及於對應的自然人。

(三)技術層面實現身份映射的參考路徑

實現數字人與自然人的同一認定,可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層層遞進、共同判斷:一是直接指向類證據,如數字人所屬賬戶是否為線下自然人實名註冊、是否通過身份驗證等;二是間接指向類證據,例如通過登錄所用電子設備的IP地址、Mac地址以及自然人所處空間進行結合認定;三是行為痕迹類特徵,如根據數字人的外貌、性別、年齡、職業、地域、姿態、習慣等因素結合線下自然人的該類特徵,不斷縮小範圍直至具向於一人。結合數字人的技術應用情況,可嘗試從以下三點進行探索:

1. 智能穿戴設備作為媒介的同一認定

元宇宙時代,智能穿戴設備將毫無疑問地成為自然人與元宇宙的媒介橋樑,此時可以參考web2.0時代的以電子設備為中介進行線上線下的同⼀認定。即通過對線下自然人所使用的穿戴式設備的硬件系統如計算終端、網絡設備、存儲介質等進行認證、訪問、收集,以及對線下自然人所使用的操作系統等軟件系統的特徵信息進行認定線下自然人(行為人)的方法,分為外觀信息認定法、系統信息認定法和地址信息認定法。[12]以智能穿戴設備作為媒介的同⼀認定,有利於對已知自然人與線上數字人進行身份穿透,能夠直觀解決線上數字人權益受到侵犯需要確定線下自然人,由自然人代數字人行使權益這一問題,因為智能穿戴設備作為一種媒介,既可以通過其實體認定為線下社會的一部分,又因其能夠使線下自然人進入虛擬空間,被認為是網絡信息環境的組成部分。但針對數字人的權益遭到侵犯、數字資產受到貶損的情況,對侵權行為“人”使用這一認定方式就顯得力不從心,其主要原因在於:該方法必須依賴於對行為人智能穿戴設備電子設備的審查,而一般而言侵權行為“人”的線下自然人極有可能並不在一個國家,此時由於所錨定電子設備、電子數據的缺位,造成該方法無法運用。正因如此,該方法的適用範圍受到極大限制。

2. 數據信息作為媒介的同一認定[13]

將數字信息作為媒介進行線上線下的同一認定能夠突破對線下智能穿戴設備作為媒介的依賴,對於鎖定虛擬數字侵權行為人、對數字行為人與線下自然人的同一認定大有裨益。具體說來,所謂通過數據信息作為媒介進行同一認定的行為,在於實現分析虛擬數字行為人在元宇宙中生成的各種代碼指令、調用的相關應用程序等各類點數據信息的目的。該認定方式不僅可以採集智能穿戴設備、計算設備上的生成的電子數據,同時也可以依靠平台服務器、被侵權人的智能穿戴設備、計算設備上的數據進行分析。依託虛擬空間服務進行虛擬空間數據搜索和專庫搜索進行數據挖掘和分析,收集一切合法情況下可收集的數據,運用特定的數學模型和分析方法對海量數據進行計算,繼而進行如數據碰撞、數據挖掘、數據畫像、熱點分析、犯罪網絡分析等在內的數據綜合處理分析,處理后得出行為人信息,完成線上線下身份同一性認定。

3. 行為痕迹作為媒介的同一認定

以行為痕迹為媒介的同⼀認定,其實可理解為犯罪痕迹學在虛擬社會與現實社會中的融合。是通過對虛擬空間行為以及現實空間行為的綜合評判以達到對虛擬數字行為人與線下自然人的同一認定。所進行認定的行為痕迹既可以來自行為人本身,又可以來自於其所用的電子設備,也可以來自元宇宙平台方。例如,鑒於元宇宙中虛擬數字行為人屬於線下自然人的“分身”,因此步態信息作為傳統犯罪偵查學的關鍵特徵信息,在元宇宙中仍然可以發揮着通過其特定性和唯一性鎖定用戶的作用;虛擬數字行為人的賬戶在連續時間內由同一IP地址登錄,亦可認為是行為痕迹在時間與空間上的交叉關聯。因此,在元宇宙時代,要突破電子痕迹與傳統痕迹的藩籬,重視虛擬空間的電子痕迹以及物理空間的傳統證據,將兩大空間的證據進行信息抽象、綜合利用,研判、分析虛擬空間的電子痕迹與傳統證據蘊含的特徵信息,進行有效的線上線下的同一認定。

元宇宙合規探討:數字人的身份映射挑戰

數字人平台層面的合規發展啟示

(一)我國關於數字人相關產業的監管現狀

數字人融合了人工智能、深度合成、虛擬現實等新技術,覆蓋了基礎軟硬件層、平台層、應用層等數字產業鏈,其所觸及的行業場景眾多,相應所涉及的法律領域也較為廣泛。目前我國在法律法規層面尚未針對數字人建立監管體系,在創設運營、發展模式、商業應用等方面的監管要求亦有待明確,但隨着數字人產業生態的發展,中央及各地政府相繼出台相關政策促進創新發展,本文梳理了近三年來國家層面的主要文件,具體列示如下:

元宇宙合規探討:數字人的身份映射挑戰

除宏觀政策的支持和引導之外,我國互聯網等相關行業的監管部門也在逐步規範技術層面的合規監管,對於數字人平台層面的運營主體而言,需要重點關注的規範性文件包括:

元宇宙合規探討:數字人的身份映射挑戰

(二)司法實踐的探索

在司法實踐方面,已有關於數字人相關技術侵權問題的法院判例出現。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民法典頒布後人格權司法保護典型民事案例”,其中第四個案例“AI陪伴”軟件侵害人格權案涉及到人工智能軟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創設虛擬人物構成侵權的問題。在該案中,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軟件中,用戶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創設虛擬人物,製作互動素材,將原告的姓名、肖像、人格特點等綜合而成的整體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該AI角色形成了原告的虛擬形象,被告的行為屬於對包含了原告肖像、姓名的整體人格形象的使用。同時,用戶可以與該AI角色設定身份關係、設定任意相互稱謂、通過製作素材‘調教’角色,從而形成與原告真實互動的體驗,被告對於案件的上述功能設置還涉及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雖然具體圖文由用戶上傳,但被告的產品設計和對算法的應用實際上鼓勵、組織了用戶的上傳行為,直接決定了軟件核心功能的實現,被告不再只是中立的技術服務提供者,應作為內容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被告未經同意使用原告姓名、肖像,設定涉及原告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的系統功能,構成對原告姓名權、肖像權、一般人格權的侵害。遂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14]

該案是對虛擬現實新技術和算法應用評價標準的有益探索,在當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這起案例對後續的司法實踐具有一定的典型示範意義。隨着科技的發展,數字人承載自然人人格要素的延伸應用將會日益增多,作為數字人平台層面的運營主體,需要重視數字人與自然人在同一認定方面可能存在的合法權益侵害之風險。

(三)合規發展的建議

數字人及相關產業尚處於初期發展階段,數字人平台層面的運營主體如何合規發展是一個需要持續探索的問題,筆者基於目前的監管框架,結合現下數字人產業鏈的實際情況,淺析合規要點如下:

1. 資質合規

數字人的創設涉及到人工智能、交互技術、渲染技術、語音識別、區塊鏈等技術,數字人平台層面的運營主體應當根據其平台性質及業務範圍獲取相應的資質或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通常可能涉及的主要資質和許可義務如下:

(1)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備案並公示信息鏈接

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等相關規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備案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形式、應用領域、算法類型、算法自評估報告、擬公示內容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完成備案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網站、應用程序等的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並提供公示信息鏈接。

(2)進行區塊鏈安全評估並辦理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

依據《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等相關規定,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服務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

(3)獲取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並辦理登記手續

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等相關規定,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4)獲取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履行備案手續

依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七條等相關規定,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應當依照本規定取得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履行備案手續。

(5)獲取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依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等相關規定,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批准。

(6)辦理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備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等相關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2. 技術合規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以下簡稱“中國信通院”)雲計算與大數據研究所牽頭制定的關於數字人的兩項國際標準——ITU-T F.748.15 “Framework and metrics for digital human application system”(數字人應用系統基礎框架和評測指標)和ITU-T F.748.14 “Requirements and evaluation methods of non-interactive 2D real-person digital human application system”(非交互式2D真人形象類數字人應用系統指標要求和評估方法)即將於近期發布。可以預見,該兩項國際標準對我國未來數字人的國家標準制定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亦對數字人平台層面的運營主體在數字人的應用系統研發及技術評估方面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15]

3. 運營合規

《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對以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為代表的生成合成類算法製作文本、圖像、音頻、視頻、虛擬場景等信息的技術的提供者和使用者提出了較為明確的監管要求,對數字人平台層面運營主體的合規運營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結合該規定的相關內容,從事前預防、事中管理、事後處理三個維度梳理出合規要點,具體如下:

元宇宙合規探討:數字人的身份映射挑戰

結語

本文撰寫之際,恰逢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印發《北京市促進數字人產業創新發展行動計劃(2022-2025年)》,可以預見,以數字人為代表的互聯網3.0相關產業將會在文旅、金融、政務等領域全面開花。隨着數字技術的進步和應用場景的創新,數字人行業的監管體系也將面臨更為複雜的法律挑戰,我們期待,未來能夠在法律、社會規範、市場和算法等多路徑的結合上,探索出更為廣闊的多元規制方向。

【註釋】

[1] 盒盒:《Roblox:“元宇宙第一股”什麼來頭?》,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5510953120131784&wfr=spider&for=pc,最後訪問時間:2022年8月5日

[2] 央廣網:《“虛擬數字人”憑“實力”出圈 如何走穩走好?》,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6237877698260944&wfr=spider&for=pc,最後訪問時間:2022年7月31日

[3] 中銀證券:《虛擬人行業深度研究》

[4] 頭豹研究院:《2021年虛擬數字人行業概覽系列報告(二):虛擬數字人市場需求與發展前景》;國海證券:《元宇宙系列深度報告之二:數字虛擬人——科技人文的交點,賦能產業的起點》

[5] 洞見研報:《虛擬人行業研究報告——眾里尋他千百度,那“人”正在“雲”深處》

[6] 網易新聞:《谷愛凌奪冠!數智分身“Meet Gu”見證冬奧會歷史》,https://www.163.com/dy/article/H4OCS3I10552XGK1.html,最後訪問時間:2022年7月31日

[7] 澎湃新聞:《全球數治|元宇宙的黑暗大門已開,監管部門如何設防》,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2969561634689792&wfr=spider&for=pc,最後訪問時間:2022年8月5日。

[8] 《楊夏青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一審民事案》,(2018)蘇0102民初3400號

[9] 安信證券:《數字人的長短期展望:IP 與賦能》

[10] 中國⼈⼯智能產業發展聯盟總體組和中關村數智⼈⼯智能產業聯盟數字⼈⼯作委員會:《2020 年虛擬數字⼈發展⽩⽪書》

[11] 何家弘 謝君澤:《⽹絡犯罪主體的同⼀認定》,載《人民檢察》2020年19期

[12] 劉品新:《電子證據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21年版

[13] 何家弘 謝君澤:《⽹絡犯罪主體的同⼀認定》,載《人民檢察》2020年19期

[14] 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民法典頒布後人格權司法保護典型民事案例》,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54261.html,最後訪問時間:2022年8月3日

[15] 通信世界網:《中國信通院牽頭的兩項數字人國際標準發布在即》,http://www.cww.net.cn/article?id=08EF9B4D64CC47D9888AB628BD6A44D1,最後訪問時間: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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