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炮還是玫瑰?從大廠之爭談元宇宙互操作性

來源:肖颯lawyer

當今做遊戲什麼最賺錢?毫無疑問,賣皮膚已經成為各大端游手游中最能“躺賺”的一個項目,傳聞某鵝廠手游扛鼎之作光靠賣皮膚就能日入過億。而對於各位玩家們來說,遊戲可以輸,皮膚必須酷,在現如今各種遊戲多多少少都做得帶點養成味兒的當下,給自己的製片人“對象”買買買已經成為大多數玩家的日常

常言道,雖然買皮一時爽,但誰又沒有過消費後悔的時刻?近日,筆者的一位好友就面臨著自己玩了6年的某遊戲熱度不再,有可能在不久后迎來關服的困境,自己已經充值上萬的賬號現在在某二手賬號交易平台上掛一千都無人問津,一時之間不僅對自己曾經的“剁手”行為後悔不已。試想,此時如果我們能將這款遊戲中的角色、皮膚、道具等虛擬財產,帶到另一個新遊戲中,是否既能增加新遊戲的可玩性,又能很大程度上彌補老遊戲玩家的損失,讓其更能放心地繼續買買買?

這就是我們今天的主題——互操作性。今天颯姐團隊就與大家一起聊聊元宇宙中的互操作性是否能在未來實現?以及在其實現的道路上,法律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槍炮還是玫瑰?從大廠之爭談元宇宙互操作性

一、元宇宙發展現狀與趨勢:走向融合

颯姐團隊在以前的文章中就曾經說過,如果元宇宙代表了未來互聯網的新形態,那麼就不可能有任何一家公司、企業甚至國家能以一己之力,直接創建出那個與我們世界虛實相生的終極元宇宙。目前來看,終極元宇宙實現的道路應當是自下而上的,換言之就是需要由成千上萬個大大小小的元宇宙,在競爭中碰撞、消解、適應、吸收……最終實現大融合

事實上,任何一個行業都需要在競爭中實現融合,元宇宙也不例外,互操作性事實上就是實現融合的道路和工具,亦或是實現終極元宇宙之前的替代性方案。目前來看,實現互操作性對於消費者的利好是顯而易見的:

1. 體驗升級

對於消費者而言,互操作性意味着邊界的消除所帶來的體驗升級。消費者在眾多獨立發展的小元宇宙中的可以進行自由地穿梭,虛擬資產也可以進行無邊界的流通,跨越虛擬和現實的障礙,將虛擬的數字資產、科技創新,甚至是虛擬化生產映射到現實世界。元宇宙不再是一個單一的平台,而是拼接而成的元宇宙世界

2. 降低消費後悔值,促進消費欲

促進用戶消費的關鍵,就是消除用戶的後顧之憂。遊戲玩家想必都有這樣的感觸,當棄坑轉戰其他遊戲的時候,無不為自己此前的衝動消費而懊悔,此前的抽卡、裝備、皮膚等都無法帶入到新的遊戲之中,只能從零開始。而互操作性則會消除用戶這樣的憂慮,用戶不必為自己此前的消費而後悔,資產由用戶自身所掌控,可以在不同的場景中使用。

因此,目前大多數現有的元宇宙(主要是遊戲型和社交型)都向用戶承諾了互操作性,但尚未有較為成功的案例出現,甚至我們可以預見在未來很長的一段時間互操作性都是很難實現的,技術上的門檻一直存在

一方面,構建元宇宙的基礎設施:區塊鏈網絡本身就尚未實現完全的互操作性。事實上,在設計之初區鏈網絡就是在相對獨立的環境中運行的,相互交流這一功能在設計之初就沒怎麼被考慮到,因此這就導致了不同區塊鏈之間生態系統的碎片化。另一方面,區塊鏈本身的基礎設施並不完善,用有着“世界計算機”之稱的以太坊公鏈舉例,其TPS非常之低,一秒鐘基本就只能處理10多筆交易,與目前成熟的中心化支付網絡和信用卡相比,還有着巨大的量級差距。另外,網絡擁堵和GAS費用非常高等因素,甚至都不用說實現互操作性,現階段甚至連區塊鏈應用的大規模落地都尚且力有未及

但是,我們也要看到,區塊鏈的技術並非已經發展到成熟階段,以太坊正在迎來重要的升級和更新,在不遠的未來從技術上實現互操作性並非不可能的事。但技術達標並不代表萬事大吉,互操作性的實現還需各元宇宙巨頭之間的合作、協商、妥協,歸根結底還是一個涉及利益分配的問題

槍炮還是玫瑰?從大廠之爭談元宇宙互操作性

二、從大廠之爭看互操作性的未來

旗下擁有眾多熱門遊戲的巨頭公司E廠起訴另一巨頭水果公司的新聞在去年傳得沸沸揚揚,事件起因是2020年8月,E廠在自家扛鼎網游中繞開了水果公司的官方支付渠道,向消費者提供了其他支付選項(並且其他支付選項具有一定的折扣優惠)。這一行為直接激怒了水果公司,導致了其熱門遊戲不僅從水果商店中下,還遭到了水果公司的全生態封殺。2021年9月,E廠在美國對水果公司提起壟斷訴訟。

目前一審結果已經出爐,基本是一個互打三十大板的結果:(1)法官認定水果公司並沒有利用iOS及應用內購買系統(IAP)不正當地壟斷移動系統生態;(2)判決E廠向水果公司就違反開發者協議進行補償;(3)要求水果公司放開排他性的支付規則,允許第三方開發者告知用戶選擇水果支付以外的第三方支付手段。

眾所周知,水果的IOS生態系統是當前世界上用戶數最多最活躍的生態系統之一,雖然是一個相對封閉的系統,但這種封閉性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證了其應用程序的質量和消費者體驗。但是這種封閉性同樣了導致水果公司在某些方面對用戶和開發者又具有強悍的控制力和話語權。這種控制力對於開發者來說主要體現在分成方面,E廠訴水果公司一案前,水果公司與開發者的分成一度高達30%,被大家戲稱為“水果稅”。

即使在本案拉扯的過程中,E廠聯合眾多飽受“壓迫”的公司和其他想分一杯羹的大廠組成了反水果聯盟,水果公司迫於壓力將分成降低至15%,對於開發者來說也依然是一筆不小的負擔。可以說,在Web2.0平台經濟時代所具有的弊端在E廠與水果公司的矛盾中暴露無遺——平台經濟的巨頭(壟斷)本身就是互操作性實現道路上的障礙

那麼,在本案中為何E廠敗訴,法官判決水果公司的行為不屬於壟斷行為?原因在於水果公司在數字移動遊戲市場上所佔份額約為55%,一般來說,在美國的判例法規則中,認為構成壟斷的門檻應不低於65%,也就是說,雖然水果公司數值已經接近壟斷的邊緣卻還未構成壟斷。儘管其擁有相當的市場話語權和毛利率,但這些因素本身並不意味着反壟斷行為。而在判斷水果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市場壁壘這一問題上,E廠指控IOS系統阻礙了用戶的換機成本,而水果公司表示這是因為消費者對自家產品滿意度高導致的。而法官認為:在這方面水果公司確實存在惡意競爭,但“競爭不代表邪惡,商業成功本身並不違法。”

那麼,E廠一開始繞開水果支付採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的方式是否構成違約?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雖然法官認為水果公司的開發者協議有部分是違法的,但E廠仍須支付主動違約的代價,另外,如果E廠不同意遵守合同規則,水果公司就沒有義務將E廠遊戲或其他應用程序上架IOS。

原因一,水果公司的協議條款僅是部分違法。雖然E廠主張整個合同都是“非法且不可執行”的,其不僅違反了《謝爾曼法》(美國的反壟斷法)還涉嫌違反《卡特賴特法》以及UCL等法律法規。但法官認為,部分違法行為不足以構成E廠主動違約的正當性理由。原因二,即使水果公司構成壟斷,E廠也不應當以故意違反合同條款的方式去反擊水果公司的壟斷行為,以違法行為去反擊另一個違法行為無論從哪個層面上看都不算什麼“正義之舉”

據此,該案一審以E廠敗訴告終,但雙方並不認可一審結果,皆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而從雙方的大力拉扯中我們可以看到,一旦涉及利益分配等核心問題,大廠之間就會產生不可調和的矛盾,但受害的人最終還是消費者

槍炮還是玫瑰?從大廠之爭談元宇宙互操作性

三、互操作性到底動了誰的奶酪?

簡言之,互操作性的實現不僅是大勢所趨,亦是對消費者有百利無一害的福利,更是Web3精神的具現——進一步讓利和還權於消費者。但事實上,看似百般美好的互操作性是否也有缺陷?或者說是否還需要法律的進一步調整?目前看來確實存在一些具有現實意義的擔憂

1. 可能引發市場混亂

颯姐團隊認為:在實現互操作性的路上我們不能無腦向前沖。雖然我們都很想能在王者峽谷中看到精靈寶可夢,在提瓦特大陸上看KDA女團的表演……但對於採用不同底層技術及涉及的元宇宙來說,技術上的改變並非易事,如前所述,目前還存在不少門檻尚未突破。

另外,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就是,拋開技術和代碼不說,不同遊戲之間的玩法、人物設定和畫風等內容上就存在巨大的差異。對於日益“內卷”的遊戲市場來說,越來越多的新遊戲成為新瓶裝舊酒的“瓶子”,甚至“多數內容照抄,少數內容創新”的遊戲都已經成為消費者眼中的“佳作”。矮子里拔大個絕不是我們想看到的局面,而在互操作性實現的結果中,我們更不希望看到的只是一個弗蘭肯斯坦的縫合怪。

另外,雖然我們目前對大廠咬牙切齒,但實際上卻還遠沒有發展到拋棄大廠直接擁抱Web3的程度。如果強行實現元宇宙中的互操作性,一個最現實的考量就是:大廠的核心技術很有可能在互操作性實現的過程中流失。這不僅與我國知識產權法以保護創新來促進創新的立法目的不相符合,也有可能使得本就不多的創新更加所剩無幾,市面上只能充斥着大量良莠不齊的UGC作品,從而誘發內容消費危機。

2. 激烈競爭加速企業死亡,資源聚攏於大廠

想要構建具有互操作性的元宇宙會同時面臨經濟、技術、設備等諸多方面的挑戰難題,而對於中小企業而言就很難與大廠相抗衡。以可持續連接的問題為例,元宇宙要想獲得源源不斷的用戶便要求其保持開放性和可訪問性,如果允許全球性的參與(實際上也不得不允許全球性的參與),則其必須具有像互聯網一樣的分散式架構,而對中小企業而言,並不具有這樣的基礎。資源會在大廠聚攏,技術寡頭將在元宇宙掌握話語權

此時互操作性的實現雖然看似利於消費者,但實則進一步加劇了巨頭和壟斷的出現,本質上最後受傷的還是消費者。因此,颯姐團隊一致認為,需要以辯證的眼光去看待互操作性這件事,並以法律來進行適當的矛盾調和。

槍炮還是玫瑰?從大廠之爭談元宇宙互操作性

四、法律能為此做什麼?

實際上,颯姐團隊認為,這個領域屬於《經濟法》的調整範疇,確切地說需要《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共同努力才能實現各方利益的動態平衡。如果說《民法典》所保護的是我們作為社會個體所享有的“私益”那麼《經濟法》所保障的就是社會經濟所享有的“公益”,前者從人本位角度出發,着眼於個體權利的保障和救濟,試圖確立個體之自由;後者則從社會本位的考量出發,側重於保障全體公民和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和平穩定、繁榮發展。因此,需要從《經濟法》的角度出發對互操作性的推進進行利益和權責的再分配。

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例,互操作性引發的元宇宙的激烈競爭,會進一步導致網絡上違法誠實信用的商業競爭的行為的增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採取列舉加兜底的方式,明確將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範圍。如果公司、企業在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過程中,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或者存在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就會招致行政機關的處罰,嚴重的可能引發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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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後

互操作性實現的初衷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亦是最終合成全球元宇宙,實現數字孿生的必經之路。與所有新興技術一樣,互操作性的實現同樣有着尖銳的利弊兩端,而如何實現各方利益的平衡是法律特別是經濟法要回答的時代之問。

歸根結底,互操作性應該是連接不同夢想的一道橋,而不是大鍋亂燉的一把勺,我們必須抱着寧缺毋濫的慎重來實現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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