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的首塊合規拼圖:《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發布

一、背景

從基於深度合成(deep sythesis)技術的Deepfake出現開始,深度合成技術一直就飽受爭議。從ZAO的換臉引起公眾警覺,到“假靳東”的詐騙案件,不斷降低的深度合成技術使用門檻讓傳統上“有圖有真相”發展到“有視頻都未必有真相”。此外,元宇宙、虛擬人(數字人)等基於深度合成技術的理念也伴隨着商業熱度滾滾而來,要求法律與監管部門不能忽視這一生機勃勃的技術。

2022年1月28日,網信部門發布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標誌着監管部門為虛擬空間打造的又一塊拼圖已具備雛形。該徵求意見稿的發布,是監管部門對算法、元宇宙等近期熱點領域已知與潛在風險的回應。

《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並不是我國法規首次關注深度合成內容,此前在《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中均涉及深度合成內容,但這些法規更多是從音視頻或較為宏觀的角度關注,而此次公開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則針對深度合成內容的特點,更有針對性地進行規制。

二、適用範圍

《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將深度合成技術定義為:“利用以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為代表的生成合成類算法製作文本、圖像、音頻、視頻、虛擬場景等信息的技術。”與其說是定義,不如說是描述。

徵求意見稿將以下使用深度學習的技術列為規制範圍:

元宇宙的首塊合規拼圖:《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發布

當然,使用傳統技術、未涉及深度學習技術的相關場景不在《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的調整範圍之內。

隨着深度合成技術的廣泛使用,《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的調整範圍遠不只是Deepfake,而是包括了數字化工作的各個維度:客服平台的聊天機器人與營銷機器人、廣泛運用於地震等突發事件或體育賽事中的寫稿機器人、相機(APP)中的美顏功能、遊戲中3D場景或捏臉功能、元宇宙所構建的虛擬空間……不一而足。

三、合規義務框架

《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所設定的合規義務框架圍繞着“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與“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兩方主體搭建。

元宇宙的首塊合規拼圖:《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發布

梳理后合規義務框架如下:

元宇宙的首塊合規拼圖:《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發布

徵求意見稿將服務提供者視為類似社交媒體平台的角色,有義務對平台內的用戶行為進行監督。但是,在現實中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的技術同樣依賴於第三方的提供,如可能會需要使用外部的引擎來支持自己的服務,在這樣的場景下,如何定位各方的主體角色可能是需要推敲論證的,可能更應該將之視為徵求意見稿之外的技術開發者,而非服務提供者更加合適。

四、合規啟示

基於此前我們為該領域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經驗,我們建議企業可以依據以下思路開展合規工作:

1.梳理深度合成技術應用場景

企業可以通過問卷、訪談等形式,結合業務場景,全面梳理企業深度學習技術的使用情況。在梳理的過程中,可能需要特別關注用戶較多的使用場景。

2.風險評估

就相關技術的使用進行風險評估。對算法、深度合成技術的評估主要通過:查閱材料、查看系統、訪談人員、系統測試、攻擊測試、算法測試、查看算法等方式進行。如涉及個人信息的處理,可能還需要將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納入評估機制中。

3.搭建內部制度規則、完善技術

在主體責任、算法審核、用戶註冊、信息內容、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教育培訓等領域將深度合成技術的風險管控納入考量。此外,還需要建立內容審核、事件響應、闢謠、協助調查等機制。

4.制定管理規則、平台公約,更新服務協議

針對深度識別技術的使用,要求使用者在使用時:1)不得合成違法違規的內容;2)不得將合成內容用於違法或侵權用途;3)不得將合成內容謊稱為自然內容;4)用於合成的素材應當合法合規,對人像、聲音等生物識別信息獲取單獨同意並完成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5)對生成內容的知識產權的歸屬、數據處理的權限進行約定;6)其他需要約定或聲明的內容。

5.標識深度合成內容

通過添加水印、電子簽名等方式,對深度合成內容進行標識,避免公眾誤認。在此過程中,更重要的是設計該法定提示如何在有效告知公眾的基礎上,避免對業務的正常開展造成過大的衝擊。

6.完成算法備案

在法規正式實施后,儘快在相關係統完成算法備案,對備案中可能需要填寫的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形式、應用領域、算法類型、算法自評估報告、擬公示內容等信息,公司可以提前起草進行準備,以便在相關係統上線后儘快完成備案。

附:其他法規中關於深度合成技術的規定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

  • 發現未作顯著標識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應當作出顯著標識后,方可繼續傳輸(第9條)
  • 不得生成合成虛假新聞信息(第13條)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

  •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新應用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第23條)

《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 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基於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新應用上線具有媒體屬性或者社會動員功能的音視頻信息服務,或者調整增設相關功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第10條)
  • 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利用基於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的新技術新應用製作、發布、傳播非真實音視頻信息的,應當以顯著方式予以標識。(第11條第1款)
  • 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基於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的新技術新應用製作、發布、傳播虛假新聞信息。轉載音視頻新聞信息的,應當依法轉載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單位發布的音視頻新聞信息。(第11條第2款)
  • 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發布的音視頻信息的管理,部署應用違法違規音視頻以及非真實音視頻鑒別技術,發現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製作、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的,應當依法依約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網信、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報告。(第12條第1款)
  • 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要求的信息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以顯著方式標識後方可繼續傳輸該信息。(第12條第2款)
  • 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闢謠機制,發現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利用基於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的虛假圖像、音視頻生成技術製作、發布、傳播謠言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闢謠措施,並將相關信息報網信、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備案。(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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