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O哪裡了:簡析DAO的發展進程及治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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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幣研究院】陳晗

要:

分佈式自治組織(DAO)是通過區塊鏈協議,在共享規則下分權自治完成一些決策並自動執行任務的組織形式。概念源於EOS創始人Daniel Larimer, 2014年經以太坊創始人Vitalik Buterin補充后正式進入為期8年的曲折發展:歷經形成概念的萌芽期;DashDAO出現至The DAO隕落的混沌期;Aragon、Maker DAO、Moloch DAO框架陸續出現的重構期;以及目前自DeFi爆發后的探索期

DAO的主流分類方法包括按廣義狹義、按技術模型層級、按應用場景等。為探究主流DAO的異同和優缺點,我們根據治理框架對其進行分類:1)根據有無協調機制區分,如鏈外提案、准入制資格、提案預測市場等;2)根據投票決策機制區分,如基於通證的法定人數投票、二次投票、相對多數投票機制等。

進一步,報告分析了不同治理框架下DAO代表及其優劣勢。其中,1)Aragon框架的治理易於理解,但缺乏協調機制、存在公平性問題;2)基於Maker DAO的鏈外+鏈上模式可帶動治理活躍性並提升安全性,但也帶來了中心化、成本及積極性等問題;3)基於Moloch的模式實現最小可用並優化公平性,但易出現惡意提案且流程緩慢;4)基於DAO Stack的框架可聚焦成員注意力,並對上述模式中公平性、安全性作出提升,但又延伸出了投票質量和治理激勵的問題。

基於這些不同的DAO代表及治理模式,我們認為目前的DAO已在協議治理、投融資等具體場景提供了一些分佈式自治的協作範式並可解決如下問題:在組織形式上創造全球化運作的環境;在決策上提供了分佈式、去信任、透明的決策環境及固定的規則;在資源分配上進行權利下放;提升執行效率;更靈活的組織結構。但也面臨著一些問題:技術上放大風險且發展受限;應用場景還在探索初期;DAO生態體系單一功能受限;治理中公平性、質量和激勵尚無最優解;有潛在法律風險。我們認為,DAO距離落地並創造出“護城河”還有待時日。

展望未來,我們認為DAO將在短期內向著更多元的場景、更明確的身份、更高的參與度發展;而長期看,則會出現更深入的理論研究、更合理的激勵體系、更分佈式的方向發展,並成為Web 3.0體系下不可或缺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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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麼是DAO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DAO),即"分佈式自治組織",是指通過代碼及程序,在共享規則下以分權自治形式完成一些決策並自動執行任務的組織形式。用白話來說,就是聚集在某個“大目標”下的一些人對不同的“小目標”進行集體決策,並讓決策對應的行動在鏈上自動執行。在區塊鏈世界中,DAO通過通證及智能合約實現,常用於項目治理或資源分配。

1.1 分佈式自治組織(DAO)的定義及演化

從定義上看,根據DAO縮寫的內容,目前主流定義需符合至少三點:

 分佈式

在DAO的語境下,分佈式主要指決策權利的分散,在機制中並不賦予關鍵人物/機構特殊權利—這和傳統層級制組織的決策/管理體系是完全不同的。

 自治

主要指規則/決策流程是否受代碼約束,並在完成決策后自動執行;這一過程主要依靠智能合約實現。

 組織

組織由人構成,而人將負責DAO中核心參數(如提案等)的輸入、啟動對“小目標”的分佈式自治流程。 DAO的組織形式包括兩點:1)進行提案、決策的最終個體(按V神論文的表述是“邊緣”)是人,而不是如AI、機器人等純自動化個體;2)擁有一定參與者數量,可以充分體現個體基於個人利益進行決策的過程。DAO語義下的組織和普通團體的區別在於是否有機制確保“分佈式”的實現:固定的小團體容易形成鏈外共識,即便民主投票也不能保證權利分散。

DAO的定義最早源於BitShares和EOS的創始人Daniel Larimer (BM)在2013年提出的分佈式自治公司 (DAC):把加密通證看作是一個分佈式的自治公司(DAC)的股份,源代碼定義了公司的章程;其目標是通過決策讓一個加密體系的價值最大化而成本最小化。 這一概念此後孕育出了BitShares項目,但由於DAC更多是自公司治理角度,應用限制較強因此並未被泛用。

2014年,以太坊創始人Vitalik Buterin(V神)在博客中完善DAO的定義及區分后,成為目前較受公認的標準定義版本。根據V神的描述,DAO是“一個生活在互聯網上的實體,自主地存在,但也嚴重依賴雇傭個人來完成某些自治機制本身無法完成的任務”。V神為了區分DAO和其他分佈式組織,給出了如下的四象限,而僅擁有內部資本、核心是自治、邊緣是人類行為的才屬於D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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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V神的四象限圖,一個DAO較容易和分佈式組織(DO)、分佈式應用(DA)以及最早BM提出的DAC混淆。其中,DO是一個群體根據代碼規則作出選擇並親自通過代碼執行選擇的組織結構,而這套組織中存在某種可轉讓價值流通體系。DA是不包含可轉移價值、但包含分佈式信任和通信特徵的應用,和DAO的核心區別是價值轉移系統,如僅傳輸比特幣區塊信息的P2P信息系統BitMessage。此外,DAC則是以項目盈利為主要目的的組織結構,被歸類為DAO的一個子集。

進一步而言,DAO和DO的區別在於是否擁有自動化執行決策的能力,DAO無論決策是否“正確”或利益最大化,均應自動執行,最基礎的例子如對項目代碼的修改。例如2013年BitcoinQT 0.8客戶端在礦池的鏈外共識后,被拋棄並回滾至0.7版本事件。該事件在沒有進行充分地民主決議下,基於礦池對用戶“利益最大化”的判斷實現,實際也未造成多少負面影響。從客戶端回滾事件看,DO中執行也依託人為的部分,相當於留了一個“反悔”的後門,給了人為駁回民主選擇的可能,一定程度上有層級制結構影子。

1.2 DAO的作用和能力邊界

隨着區塊鏈項目在全球範圍內不斷湧現,新的匹配區塊鏈世界的組織範式逐漸被需要,這是由於區塊鏈項目的商業模式和組織形式與傳統世界不同導致的。

商業模式上,用戶可以通過賣出通證退出某個項目;而虎視眈眈的對手分叉的項目由於可以保留歷史數據,大幅降低了用戶的轉移成本。整體而言,區塊鏈項目的網絡效應 較傳統企業產品而言,用戶退出和選擇替代網絡市場的成本更小。這與傳統企業不同,意味着區塊鏈項目方會更重視其生態的治理需求,通過給參與方更多權利進行共建以留住用戶和貢獻者、減少項目被複制的風險。

組織形式上,多數區塊鏈項目的組織特徵與傳統企業有幾點不同:1)在創始階段就是全球化、分佈式的,無論是面向建設者或是項目用戶;2)許多項目沒有企業實體,各參與方的利益不一定能通過合同依託法律得到保障,而是通過項目治理,然項目治理是自下而上的;3)決策傳導較傳統企業更快,尤其針對合約參數、項目代碼的修改,變化可能是立竿見影的。這些特性要求組織的治理更公平、透明、高效且相對穩健,對項目發起者在初始階段就提出了更高的多方合作博弈要求,也是層級制結構無法平衡的。

DAO的出現旨在為區塊鏈世界提供一種群體決策新的組織範式和治理形式,這種新範式在消除層級制的前提下,為參與者在組織的貢獻與權利之間提供公平,並在這一大前提下提升治理效率、降低治理成本(這裡我們先不展開它是否已完全實現初衷)。

具體看,DAO嘗試解決以下問題:

 公平性—保證公平的權利下放,讓所有人意見可以表現在治理中,讓通過的提案被準確地執行。以傳統股權制企業而言,存在少數或中小股東無法提議;也存在企業貢獻者、合作方無權參與治理的情況。在執行上,傳統企業或是DO由人執行,在時間、準確性上有人為操作和調整空間,企業管理者是強勢方。

 透明性—保證治理規則透明無法篡改,保證治理及資源信息可見且有時效性。以傳統企業為例,其治理規則可以被少數掌權者調整;而治理決議和資源(如籌集的資金等)存在可不披露的範圍,而披露的信息也是非實時;非上市企業或可完全不披露。這種不透明、被動的信息流管理在區塊鏈世界中對生態拓展是不利的。

 多方合作博弈下的高效協同—為利益訴求不同的各參與方提供去信任、無地域限制的高效協同基礎。傳統結構下,企業內部、與外部合作方、與投資者、與用戶間缺乏標準化、高效的去信任協同機制。實體企業間還存在時間、地理、資源、法律上的差異。這讓一些重要決策的推進要麼非常緩慢慎重,要麼由管理者權衡利弊犧牲部分人的利益;也讓“全球化”大背景下的組織發展受到制約,如中小企業難以在初始階段就在全球範圍內謀求人才。

上述是DAO這類組織形式可以解決的一些問題。當然,DAO也並非什麼萬能鑰匙,存在一些能力邊界:

 利益最大化—準確來說,DAO的存在是讓群體基於各自利益實現治理最大化,而不是直接讓DAO所代表的組織實現利益最大化,因為“群策群力”可能作出最優選擇,也可能作出愚蠢的選擇。

 快速決策—DAO適用的是複雜的、多方參與的治理場景,而對於一些需要快速決策的事項(如在1小時內完成一項決策),DAO為了不破壞其公平性是不能實現的。

 多快好省—DAO的組織形式距離“多快好省”還很遠,可適用場景較少、尚在探索;較層級制組織結構並不夠快;各類功能機制並不完善;且受限於鏈上成本高企對用戶而言費用過高。

基於上述DAO的作用和能力邊界,經過數年的探索,目前的DAOs也出現了兩個新趨勢:1)實現最小可用,如單純的投票治理DAOs;2)應用邊界探索,出現了投融資、專項治理、NFT等細分領域的DAO,而不同應用方向也出現了一些被廣泛應用的模式。

1.3 DAO的發展階段

從時間維度看,DAO的演化大致已經經歷了三個時期:2011-2014間的萌芽期;2015-2016之間的混沌期;以及2017-2019間的重構期;而2019下半年至今正進入不同功能、存在形式的DAO的探索期,且正向較穩定發展階段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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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節所述,隨着2014年V神對DAO定義的解釋,DAO的基本性質及與其旁支的區別基本明晰,而隨着2015年以太坊主網正式上線,結合了智能合約的DAO出現了變化。

隨着Dash DAO在2015年的出現,DAO正式從籠統概念向具體實現進發,也由此進入了混沌期;直至以太坊眾籌平台The DAO的出現,將混沌期的DAO推至一個熱度高峰。The DAO是部署在以太坊上的一個眾籌平台,是首個通過獨立目標新建獨立生態的DAO。The DAO也是最早嘗試實現融資功能的DAO,通證持有人通過投票向經管理者審核后的項目進行資金分配。項目紅極一時,融得超1200萬以太坊時值約1.5億美金。然而僅1個多月項目的智能合約漏洞被黑客攻擊,損失360萬枚以太坊時值近7000萬美元,並最終導致以太坊社區分裂最終強制執行硬分叉以實現資金退回。The DAO事件對DAO賽道的影響主要包括幾方面:1)從其參與熱度上可以看出人們對DAO這種嶄新的組織形式有着極大的熱情和探索欲;2)與智能合約的深度結合放大了技術風險的傳導,且DAO的組織形式在複雜場景中的應用尚未進入博弈驗證,動搖了市場信心;3)美國證監會(SEC)2017年判The DAO項目違規出售證券,意味着此類項目較大的合規風險。

基於上述影響,DAO賽道的市場熱度在The DAO事件后衰減,賽道內玩家進入重構期—着手完善基礎設施及不同的治理模式,在低迷的市場情緒下並未出現爆點。一批DAO平台類項目在此期間發展起來,如平台設施類的Aragon和DAO Stack;DeFi管理類的MakerDAO;直至2019年應用型的Moloch DAO的推出,通過其極簡的機制及清晰的目標—為以太坊開發提供社區資金,讓更多人便捷、直觀地參與到DAO的治理機制中。

2019年後,Moloch模式的出現及其v2版本的出現,讓人們重新點燃了對DAO的期待,也逐漸出現了如MetaCartel、The LAO、DAO Square等採用這一模式的項目。另一方面,隨着DAO的基礎設施逐步發展、理論和實踐不斷積累,以及2020年Compound以其治理通證打頭引爆的DeFi熱潮,鏈上應用及積極的個人參與者指數級增長,也讓隨之而來的治理需求不斷積累。綜上, DAO進入目前的探索期—在不同的目的、應用場景、生態內探索DAO的效用和邊界。

二、 DAO的分類方法

DAO本身意味着一種組織行為模式、一種商業模式,而眾多區塊鏈項目的組織目的不同、商業模式可能截然不同;而DAO本身的概念及理論仍在進化未被固定,因此目前存在着各式各異的“DAO分類”定義。

2.1 廣義 V.S. 狹義

這一維度的核心區別在於通證是否可直接用於治理。如前所述,標準的DAO是應包括可轉移和流通價值—即通證。在這一前提下,如比特幣、以太坊等本身可視為一種DAO,礦工遵守共識規則對區塊及交易進行決策並獲得挖礦獎勵,同時以算力通過BIP、EIP等提案系統參與鏈外治理體系;但這類DAO治理體系的話語權不是通證本身。與其相對應的,比特幣的分叉項目Dash的DAO則將通證與治理掛鈎(儘管其目標與比特幣等不同),如支付5 Dash可創建提案、節點抵押1000Dash以參與投票決策。

 廣義DAO—比特幣、以太坊等;

 狹義DAO—DashDAO、MakerDAO等目前多數的DAO。

2.2 按技術模型層級:共識層、合約及應用層、中間件

這一維度由DAO治理及決策所服務的層級區分。共識層基本服務於某條鏈本身;合約及應用層則服務於具體的協議、項目或應用場景;此外,存在一些中間件為上層合約/應用的項目用於創建DAO。這些中間件為DAO提供了一些治理範式和標準方案,一些也擁有基於自己治理範式所創建的原生DAO,因此在這裡也列入分類之中。

 共識層DAO—比特幣、以太坊、波卡、Tezos等;

 協議/應用層DAO—MakerDAO、MolochDAO、AaveDAO等多數項目;

 中間件—Aragon、DaoStack、Colony、DaoHaus、Snapshot等。

2.3 按應用場景分類

由於目前大量DAO聚集在合約/應用層且應用場景和目標均不同,因此有必要針對這一分支下不同場景作出分類,此處我們引用DAO資訊平台Boardroom上的分類方法。

 投融資類DAO—Moloch、MetaCartel、DAOSquare、DuckDAO等,主要為既定的投融資行為、資源分配決策服務,以孵化外部項目為主要目標;

 協議類DAO—MakerDAO、Compound、Uniswap、AaveDAO等,主要為通證持有者參與協議治理服務,覆蓋參數調整、合約升級、業務決策等方向;

 項目類DAO—Badger DAO、YAM DAO等,主要為項目推進服務,決策同時涉及技術決策、產品形態、項目收益等,項目類DAO更像協議DAO和投資類DAO的結合,一些決策會產生收入並進入公共管理的財庫;

 NFT DAO—Flamingo、Metafactory、JennyDAO、B20等,在新興的NFT潮下催生,其中即包括專門瞄準NFT方向的投融資型DAO,也包括用於管理分割后NFT所有權管理的DAO如JennyDAO;

 其他場景—隨着新興概念不斷催生,也出現了如專門服務社區、服務自由人才市場的公會DAO等,在此不作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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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按治理框架分類

上文列出了一些目前DAO常規的分類方法,但為了探尋不同DAO之間的異同,有必要根據目前一些主流項目背後一些相似的治理框架進行分類。治理框架是一個比較大的概念,囊括了目的、可覆蓋事項、協調機制、決策方法、如何執行等。

由於DAO數量眾多各不相同,具備橫向可比的部分主要在“如何協調”和“如何決策”上,因此我們將治理框架的關注點精簡至這兩部分,作出如下分類:

 協調機制—即在引導參與者積極治理及每個提案的影響力之間的平衡,協調機制又有幾種區別:1)鏈外提案治理 v.s. 鏈上提案治理(鏈外如BIP、EIP、MakerDAO第一階段的論壇提案);2)DAO有無准入門檻(有準入門檻的如Moloch的資金/貢獻門檻、邀請制等);3)有無提案注意力分配機制(如DAO Stack的提案預測、Compound的委託代理)。這三種機制區別在除了成本和利益方面的考慮外,本質上也是對參與者注意力、提案影響力設置規則,因為執行可覆蓋事項越複雜或牽扯利益越多的DAO對提案內容的專業性要求越高,對參與者注意力分配的重視程度也不相同。

 決策機制—即讓參與者達成一致的規則,目前主流方案基本通過投票實現,有兩點區分:1)權利映射方式(如BIP等算力投票、目前主流的治理通證系統);2)投票規則(如多數項目採用的基於閾值的法定人數投票、沿襲Moloch框架的相對多數投票等)

三、 主流治理框架下的DAO代表及優缺點

上節中,我們探討了DAO的一些分類方式,本節將圍繞主流治理框架中一些代表性的項目詳細展開,以探索這些框架下的異同。

3.1 自定義提案+基於通證的法定人數投票決策

3.1.1  Aragon

(1)概況

Aragon是部署在以太坊上,為任意組織,無門檻,一鍵式創建DAO的平台(目前也已支持DAC創建功能);其提供了一套模塊化的治理框架,目前供超過1,700個項目沿用。

組織創建者首先根據未來要使用的功能選定模板(圖左),此後進入投票參數設置(圖中),最後根據自己合約發行的ERC20通證名稱、持有人地址進行配置(圖右);簡單三步即可完成一個DAO的快速部署。若未發行通證,也可購買其平台通證ANT以實現成員身份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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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治理框架

Aragon給出的標準治理框架下有2個核心功能:基於ERC 20通證的法定人數投票模塊,和爭議解決模塊Aragon Court。兩個功能均圍繞通過治理通證進行投票決策展開,但相較其他治理模式並沒有提供一種治理協調機制。

Aragon生態中共有三種通證,分別為ANT(Aragon Network)、ANJ(Court)、*ARA(Chain) 。ANT是Aragon的原生通證,用於提案發起及投票;仲裁庭通證ANJ通過質押ANT發行,用爭議提案的治理。

從決策機制上看,Aragon提供的框架有如下特點(上圖中):1)指定通證,在發起提案時可選擇用於投票的通證,一般為項目方自己發行的治理通證,也可使用ANT但需自行購入;2)基於通證的法定人數投票,在創建階段需設置閾值(DAO中參與投票的通證數量)和投票通過率(投票數百分比);3)標準化時間參數模塊,即投票時間、緩衝期、執行延時期。

一個標準的決策流程是:擁有組織指定治理通證的成員可進行提案併發起投票,這會調起智能合約檢查投票地址通證數量以確認投票;投票結果根據設置的投票參數確認,而成員在投票時將調起合約進行簽名,需支付網絡Gas費;完成投票后,根據時間參數設置,決策在緩衝期后執行。

仲裁庭Court用於處理有爭議的決策提案,參與方可抵押ANT在Court模塊中發起“訴訟”;而“訴訟”由3個仲裁陪審員進行仲裁,陪審員需至少抵押10萬枚ANT生成ANJ成為陪審員;仲裁結果可以通過同樣的流程進行“二審上訴”,要求3名以上陪審員繼續仲裁。

此後,新的Aragon v2對DAO決策流程的提效減費、爭議解決方面作出了升級,但仍沒改變其基礎治理結構,目前正分階段上線。其治理架構調整為:協議層、治理層以及多用戶界面。

 協議層:部署以Court模塊升級的Aragon協議,將其作為一種主觀預言機,沿用Court陪審員主觀判斷模式,並將ANJ逐步合併為ANT並退出市場。這種升級旨在簡化和加速決策流程,走事後仲裁的模式。

 治理層:升級至樂觀投票(Optimistic voting)的DAO—鏈下投票、鏈上執行的方式。樂觀投票的核心是假定投票公正公平,對於爭議事後仲裁,可有效降低社區治理鏈上成本。通過對投票結果進行通證質押,當爭議發生且被證明為非惡意質疑后,質疑成員可獲得質押品獎勵以激勵成員監督。由於採用了鏈下擴展提升效率的形式,原有公鏈計劃將逐步清退。

 多用戶界面:與Snapshot Labs合作的高級客制化模塊,目前信息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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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agon提供了一種以投票決策為核心、較簡約的治理框架。

其優勢在於:

 相對標準化,便於組織構建者及治理參與者理解,實現最小可用;

 基於法定人數的決策投票在現實生活的民主投票中經過檢驗。

但同時也存在一些採用這種框架通用的問題:

 缺乏協調機制:任何持有通證的人都可發起提案,影響治理中的注意力,同時影響參與者參與度,DAO是否積極且有效地治理將取決於項目本身設置的協調機制是否合理;

 公平性問題:基於通證的法定人數決策,或1幣1票,意味着巨鯨握有更大話語權,且易造成投票攻擊 ,影響投票質量;

 鏈上成本:由於每次投票都要交網絡費用,影響用戶參與度

3.1.2  API3 DAO

API3屬於預言機項目,其目標是為web3.0提供非第三方中介的分佈式API解決方案,通過dAPI提供完全分佈式的區塊鏈原生API。DAO負責選擇 API服務商;管理協議的修改、升級等;為API數據可信提供擔保及處理糾紛和理賠;管理質押池。

DAO的組織形式讓API 3實現不依賴於中心化節點提供的第三方預言機成為可能。由於第一方數據提供商間利益訴求、數據質量等不同,因此此前僅有傳統形式的“中間商”可以平衡各方利益、監控各方質量。而結合了民主決策的DAO可有效在分佈式的情況下完成供應商准入判斷、數據監控以及保險理賠。同時由於網絡中也包括使用者—dAPP項目方,也賦予了其主動選擇第一方數據提供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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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I3 DAO採用Aragon的治理框架,基於治理通證API3進行有閾值的法定人數決策,但沒有設定明確的協調機制,治理的發起圍繞社區討論及鏈上投票決策展開。提案發起者需質押至少達到質押池中0.1%的通證才能新建提案,而所有參與者均需質押通證以獲得權限。針對大小權限,API3 DAO設計了主、次要2類提案,投票比例分別為51%和15%,採用基礎的1幣=1票權重分配。此外,API3 DAO也增加了委託(Delegate)功能,不想直接參与投票的個人可以輸入擬委託的公鑰地址進行代理。與Aragon的設計相同,無論發起、投票或委託都將調起合約並支付網絡手續費,且在此前必須完成通證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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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從治理角度而言,API3 DAO除沿襲Aragon框架的利弊外,其治理框架又有如下特有的優缺點:

 優點-兩類提案系統:51%和15%的投票率閾值應用於不同重要性的治理,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單一閾值下一些提案參與者過少的問題;

 優點-委託功能:給擁有治理權利但缺乏對提案理解的參與者可基於鏈外信任參與,但一定程度也加大了投票攻擊風險;

 缺點-針對選出的服務商,缺乏清晰有效的懲罰機制;

 缺點-對糾紛的處理往往是主觀的:這也是Aragon里Court模塊存在的問題,而API3的預言機數據更易直接對項目造成經濟損失,在出現爭議時無法保障損失得到賠付。

3.1.3  AAVE

作為借貸類項目龍頭,AAVE採用了Aragon的DAO框架,並在其之上結合鏈外協調形成自己治理模式,該模式於2020年9月在以太坊發布,並在執行這一模式后將協議管理密鑰移交給治理智能合約

DAO的形式讓Aave得以實現真正的“分佈式”,將權利交還給社區,這對很多DeFi項目是重要的。由於Aave等頭部DeFi上承載着大量用戶資金,安全性一直是他們最重要的考量,因此項目團隊在很長一段時間一直掌控者協議管理秘鑰,而這並不能滿足用戶對 “分佈式”的需求。用戶的訴求不局限於“非託管”的資金所有權,還包括對項目發展的決策權,這會直接影響到用戶的收益。

治理框架上看,AAVE的治理分為四個階段:動議、社區討論、決策以及方案實施,前兩步是鏈外治理協調,后兩步是決策及執行機制。

動議階段通過在Discourse中進行社區討論及發起提案;然後進行社區討論並對提案進行評估和反饋;經由創始團隊批准后提交AIP提案至鏈上,通過AAVE通證持有者進行投票;最後,如果投票通過則實施方案,未通過則拒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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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ve的治理框架同API3一樣繼承了Aragon大部分的利弊,但其通過設計鏈外協調機制也讓其擁有以下優點:

 優點-降本增效:動議及討論階段的共識不產生鏈上網絡費用;同時上鏈的提案均是已有初步共識的,便於參與者集中注意力;

 優點-一定程度的安全性提升:社區提案上鏈需團隊審核批准,這減少了惡意提案的可能,也一定程度減少了投票攻擊;

 缺點-不夠民主:這是團隊審核批准的另一極,意味着准入制的提案機制,在特殊情況下高呼聲的提案仍可能被駁回,是民主和集中博弈的結果。

 缺點—缺乏額外的治理激勵:通證投機者可以直接享受積极參与治理成員帶來的通證升值,而無需付出任何勞動力和鏈上費用等成本;進一步的,由於Aave等DeFi治理通證本身可用於流動性挖礦,在項目成熟后可能被其他DeFi項目用於挖礦套娃,進一步削減了流通中的通證被用於治理的比例。

3.2 鏈外提案+二次投票決策:Maker DAO

MakerDAO是以太坊上的抵押借貸平台和穩定幣DAI的提供者;它也是最早為決策自投票到執行專門設置獨立的DAO、發行治理通證、並較良好的發展至今的項目,其治理模式成為目前不少DeFi項目借鑒參考的對象。

治理框架上,Maker DAO儘管也是基於治理通證的法定人數投票,但其特色在於結合了鏈外協調;鏈上採用多種投票模式(二元、複數、即時決勝);同時採用二次投票機制。其治理範圍主要針對Maker協議的經濟規則和協議參數,並通過參數的改變調整DAI的風險(穩定性的變化、決定供應量機制等)。

具體來看,一個提案一般會經過鏈下發起及初始投票、鏈上民意投票、執行投票(二次投票)三個階段,同時還包括一個治理安全模塊(Governance Security Module,GSM)用以反對惡意提案攻擊。同Aragon一樣,Maker DAO也進行了時間參數的設置:在執行投票通過後,會經歷一個緩衝期,如果投票者啟動GSM,則執行會被最多推遲24小時激活,期間可使用緊急關停等模塊對攻擊進行阻攔。

1) 鏈下提案發起及投票—與Aave相似,論壇成員(無論是否持有MKR)提出基礎提案,通過Signal議案發起論壇投票,形成共識的將被Maker選出的臨時風險團隊發布上鏈

2) 鏈上民意投票(Polling Votes)—治理池(Governance Pool)將通過智能合約被創建;持MKR用戶鎖定通證投票,一幣一票,一般為期3天。

複數投票(plurality voting)V.S. 即時決勝(instant run-off voting)—民意投票中多用複數投票,即可理解為包含多個選項的單選題,得票最高的獲勝(包括“不改動”選項);至去年末MakerDAO引入了即時決勝投票,即在投票的過程中對複數個選項進行優先級排序和個人分票,最後根據末尾淘汰制選出獲勝提案。

3) 執行投票(Executive Voting)—在提案投票完成後,至方案自動執行前的一輪投票,沒有明確期限。執行投票是一個二元投票過程,只包含獲勝方案和維持不變(不執行)兩個選項;前者初始票數將歸零重新投入,後者保持上一輪投票中的數量,但投票者可以選擇解除MKR質押以減少投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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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來說,Maker DAO設計了一套相對標準、完善且同時兼顧效率的治理方案,且MKR銷毀機制落地后,治理通證持有人將獲得凈值增加的額外收益,由此來激勵組織成員進行治理。

Maker DAO的治理框架較Aragon系有如下優點:

 鏈外協調,同Aave,此處不再贅述;

 帶動鏈上可治理的活躍性:多種投票決策機制提供了更豐富的決策場景,弱化鏈外共識的決定權;如單純的二元決策(同意/拒絕)機制下,社區在鏈外就“同意”方向的提案達成較高共識后才能在鏈上發起,而多種機制則可以讓社區僅對可執行的A-X個子方案進行(是/否)共識后較由鏈上投票選取最優方案;

 安全性提升:二次投票(執行投票)及緊急安全模塊可以防止惡意提案和投票攻擊,提升基於智能合約治理的安全性

但也出現了如下問題:

 治理中心化:這是鏈外協調機制共有的弊端,由於這一階段的治理不像鏈上投票一樣與個人利益直接相關(鏈上投票通過後即執行),因此必然出現鏈外信任,普通參與者提或不具備影響力。根據The Block統計,截止2020年底,Maker論壇上只有36個用戶的提案進入了Signal投票流程,且多數是其生態內的6個核心人員提出(67.4%)。

DAO哪裡了:簡析DAO的發展進程及治理機制

 成本及治理積極性:由於加入了二次投票,導致選擇同一選項的用戶至少發生兩次費用,成本更高,將影響用戶治理積極性。The Block統計,截止2020年,同一MKR地址參與執行投票的次數基本落在1-5次內,超過100次投票的僅7個地址。

DAO哪裡了:簡析DAO的發展進程及治理機制

3.3 准入制資格+相對多數投票決策

3.5.1  Moloch DAO v1

Moloch DAO是繼The DAO沉寂3年後再次出現熱度的融資場景項目,旨在為以太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進行眾籌及資金分配,解決開發者和項目方由於缺乏激勵而不提供充分貢獻的問題;后逐漸升級,目前以培育Web 3.0為長期目標。其自上線以來,已為超20個項目提供合計超30萬美元的資助,且到目前已經出現了超100個採用其治理框架的項目,包括MetaCaretel、DAOhaus等。

DAO的組織形式結合Moloch簡約的機制讓社區投融資這一場景變得可能,並在Moloch的穩定發展下讓人們走出TheDAO的陰影並煥發新的生機,且在其v2版本的升級后兼容了非營利、營利組織。簡單來說,投融資因為需要彙集資方資金、作出分配決策、進行投后管理、在營利場景下還需分配收益。在DAO的出現前,上述各環節需依託層級制的管理、主體間的合同以及參與者基於組織利益進行鏈外共識。除了去信任、透明的治理機制外,簡約可執行是對於沒有固定生態基礎(如Maker、Aave社區)DAO中參與方真正行動起來的重要因素,也是Moloch及其v2版本成為目前獨立投融資DAO範式的重要原因。

治理框架看, Moloch v1採用了一種近乎暴力的簡約設計,通過3個核心規則,僅400行代碼完成治理,這種簡約的模式似乎正成為DAO的一種新範式——實現最小可用的DAO。簡單來說,Moloch v1採用准入製作為其協調機制,採用相對多數決策作為其決策機制。准入制包括定向邀請和資金捐獻門檻;相對多數決策則不設投票參與率門檻,僅以已投票人數贊成比例計數,未投票要麼遵循組織決策、要麼選擇退出組織取回資金。

具體來說,Moloch的3條核心規則包括:

1) 公會銀行(Guild Bank)—進入者需捐獻一筆資金,v1版本中最小門檻為100 ETH,資金進入作為分配池的公會銀行,而捐獻者則獲得其基於分配池比例的股權,股權由DAO鑄造;

2) 召喚(Summoning)—新會員的邀請制,需老會員提案並被投票通過,通過後將鑄造新的股權給新會員,而進行決策的老會員將基於其股權是否應該被稀釋、社區是否需要新資金、可貢獻資源等作出判斷;

3) 怒退(Ragequit)—股權自動銷毀結算機制,對於希望退出組織、或不喜歡某項提案而未進行投票的成員可選擇怒退並取回對應資金,不需要經過提案;這在傳統世界中有些類似SPAC上市。而怒退的投票權超過一定比例(可設置),會啟動稀釋極限機制,提案直接停止執行。

在流程上,Moloch v1是標準的發起提案、投票決策、合約執行決策流程。參與方僅通過3個參數的設置便可以完成全部類型的操作:輸入要貢獻的份額x個幣;輸入想獲取的股份量x股;輸入接收份額的地址。通過3個參數的數值、地址間不同,可以成為捐贈、加入組織、退出組織、申請經費、退出組織等一系列操作。

DAO哪裡了:簡析DAO的發展進程及治理機制

Moloch DAO v1的治理框架下,更符合一個“企業”的特徵,而不像其他DAO下“社區”特徵更明顯。這帶來了如下優勢:

 極簡的協調機制:繞過複雜的協調機制(如鏈外、全息共識),提高准入門檻並設置准入捐贈資金,將用戶利益與治理高度綁定,不積极參与治理意味着主動上交個人利益的決定權,資金將被群體使用;

 新的公平性:繞過複雜的決策公平性機制設計,不再依託絕對多數的民主,而是基於個人的相對公平,參與者要麼接受結果,要麼選擇退出組織;而退出再進入將再次面臨准入投決,由此將博弈過程下放至個體;

 簡單易理解:比起其他治理框架要更方便參與者理解,因為參與者全程只有加入(投入資金)、決策、退出(取回資金)三個選項。

當然,提供這種簡約的治理框架勢必帶來一些新的問題:

 分佈式程度降低:准入門檻而非持幣即可治理,讓用戶畫像更集中;

 速度更慢:相較其他DAO 3-7天的投票期,Moloch v1投票期通常要一周,且由於怒退期的設置較其他DAO額外有7天的允許退出時間;

 惡意提案攻擊:相對多數決策機制可能導致一些不被注意到的提案偷偷被通過,除了怒退外沒有足夠的緊急關停模塊,由此增加風險。

MetaCartel—基於Moloch v1 框架的DAO

沿用了Moloch的多數機制設計,因此優劣勢與Moloch類似,區別在於:

 目標主要針對智能合約/dApps的開發建設;

 降低成為會員的准入門檻,個人5(女性)-10ETH,組織50ETH;

 設置資金髮放周期,根據通過決策要資助項目的開發進度/驗收結果進行實際的資金髮放。

設置資金髮放的周期相當於加入了一定投后管理的制度,是一個小優化。

3.5.2  Moloch DAO v2

Moloch DAO v2是Moloch團隊在2020年初進行的升級版本,新增了多通證系統,支持的通證擴展至ERC 20系列,並更新了治理機制。發展至今,已出現投資場景的DAOSquare、NFT眾籌場景的MetaFactory、法律合規場景的TheLAO等紛紛採用的v2的治理框架。

v2版本的治理結構是對盈利性的組織形式的拓展,這一維度讓它更接近前文所述DAC。在治理結構上,其將原有提案過程(如上圖)拆分為“被資助”和“未被資助”的,同時開放非DAO成員的提案權限,並通過戰利品將DAO中股份的增發、贖回頻率降低,單純的被投項目將不再影響到DAO的股權數量,也可以讓DAO成員更團結專註。

具體看,v2整體沿用了v1的框架,但新增了如下機制:

1) 開放式提交:非DAO的會員也可以提交提案,而非通過召喚成為會員;

2) 公會踢出:老會員可發起提案要求從組織中踢出某個會員,若通過則該會員將進入“監禁”狀態,直至其此前投票及對應份額在鏈上完全被執行后,剩餘的的份額會自動怒退;

3) 戰利品(Loot):一種無投票權、不可轉讓的股權,老會員提案通過後DAO進行鑄造發放;被投項目獲取資金不再影響有投票權的股權數量;

4) 通證及支付系統:新增了其他通證,系統中增加了白名單列表,需要投票通過;同時將入會捐贈和資助支出系統拆開,用戶可以自由選擇通證;

整體上看,Moloch DAO v2的治理框架較v1版本具備如下優點:

 作惡懲罰機制:踢出的設置讓組織擁有了一定懲罰權限,可排除作惡者,但由於這一機制仍是后驗的,因此對作惡的防範提升程度有限;

 分佈式程度提升:開放式提交及多通證系統在不同程度上對吸引組織參與者作出提升,容納了非會員及非以太坊持有者;

 穩定性:將被投份額和投票份額拆分,降低系統股份數量波動。

當然,v1 遺留的惡意提案攻擊、治理周期過長等問題仍未獲解決。

3.4 全息共識:提案預測市場+自定義權重投票決策

3.4.1  DAO Stack

(1)概覽

與Aragon類似,DAO Stack是另一個部署在以太坊上的DAO平台,為分佈式組織提供全套DAO治理框架。DAO Stack更重視有效地進行分佈式決策,其目的是為了解決分佈式決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效率和質量的博弈。

產品應用上看,DAO Stack的核心產品是其應用交互層Dapps和Arc.js庫,前者是可用於組織快速部署DAO的一些應用如Alchmey(提案系統UI)和DAOcreator(DAO創建);而後者則是一個編程語言友好的API層,便於第三方開發應用。

DAO哪裡了:簡析DAO的發展進程及治理機制

生態上看,基於DAO Stack框架發布的DAO目前還停留在兩位數,而在DeepDAO截止6月中的統計中,109個DAO項目中約12%基於DAO Stack發布,而Aragon對應佔比則超50%。但由於其為分佈式決策設計的特殊機制,如AUM第三的dXDAO、波卡的PolkaDAO均採用其框架。

DAO哪裡了:簡析DAO的發展進程及治理機制

(2)治理框架

DAO Stack框架的核心是“全息共識”(Holographic Consensus)機制,是一種結合了經濟激勵的影響力擴散機制,通過雙通證系統實現。DAO Stack的全息共識的重點在於對協調機制的改變,與上文介紹的鏈外、准入均不同,對參與治理者的“注意力”進行通證化,並將通證應用於提案的預測市場功能,實現加強提案被注意到的作用。在決策機制方面,DAO Stack與Aragon相反,基於投票權重提供自定義的機制,DAO可使用模板也可自定義函數確定成員投票權重。

隨着DAO的擴大,並非每個提案都能夠被治理參與者注意到,也並非每個都值得高度參與。DAO Stack的治理框架下,為生態繁榮或希望納入大量成員的項目提供了一種方案。如上文幾種模式中出現的分佈式程度不夠、治理積極度不足等問題可通過此類框架得到一定解決。而在目前新公鏈如波卡等不斷出現,且社區有更積極的治理需求的背景下,這種方案擁有一定市場競爭力。

具體來看,全息共識通過雙通證系統實現,包括兩類通證:項目原生通證計算出的聲譽值用於投票,由原生通證在質押/鎖定后通過函數計算確定,函數參數包括通證數量、持有時間等;預測通證GEN用於協調機制,是DAO Stack的原生通證。

治理框架看,整體流程包括發起提案—提案增強(預測市場)—投票決策—執行;較本文提及的其他DAO在發起提案至正式投票決策中增加了提案增強這一環節,相當於將其他框架中鏈外協調的部分設計至鏈上協調。

全息共識通過設計了一種針對提案的預測市場,以通證激勵的形式對提案可被注意到的優先度進行了篩選。參與者在提案發起后可進入提案增強階段,此處將使用GEN進行押注,押注人將對其認為通過概率大的、認可的提案X下注。當提案X獲得的GEN達到一定數量,則其會進入一個項目池被優先注意到。若最終X通過,則用戶可獲得額外GEN激勵,未通過則損失GEN。

進入投票決策階段將使用聲譽值—通過原生通證計算出的投票權重。參與者可以對每個提案進行一次投票,且提交后無法改票。聲譽值是DAO Stack較有特色的一點,賦予了項目方基於其社區生態分佈、通證分佈調整投票權重的能力,也避免了基於通證的法定人數投票里公平性的問題。如PolkaDAO採用DOT持有量的平方根計算、KyberDAO採用時間加權分配等。可自定義的聲譽值計算規可以滿足不同生態下所認可的“民主”。

相較上文所提及的一些DAO,DAO Stack的治理框架具備以下優點:

 注意力聚焦:通過注意力通證化,結合預測市場讓成員可以更聚焦有熱度的方案,並獲得激勵,可提升治理參與度,適合已經具備或預期繁育活躍治理的DAO;

 公平性優化:相較基於通證的法定人數決策,聲譽計算體系顯得更貼合不同生態對“公平”的定義;相較簡單的相對多數決策,有更完善的機制設計;

 安全性提升:在全息共識下,由於擁有提案增強,降低了投票攻擊的可能,不具吸引力的提案可能不被注意到,且若該類提案通過則下注用戶還將產生經濟損失;較Moloch的形式也可預防惡意提案被偷偷通過。

但也存在以下問題:

 投票質量或下降:與巨鯨話語權過大導致的投票質量下降不同,DAO Stack框架下的投票質量下降可能是由社區對某個不合理提案響應度過高導致的;在預測押注的激勵模式下,押注人會選擇看起來更有熱度的提案而非質量最好的,且一旦押注,則必定會投通過票,這一效應將進一步傳導至後續選擇押注的成員,產生“滾雪球”般效應;

 激勵問題:全息共識下的激勵主要針對GEN通證,也就是DAO Stack的生態,而對於產生聲譽值的原生通證激勵機制較少,但一個DAO最終的目標是讓其生態內(包括通證)增值;

 過於複雜:需要明確的是,全息共識是一種更複雜的治理框架,這對DAO創建者及參與者都提出更高的要求,缺乏理解將不能達到效果。

3.4.2  DXdao

DXdao由Gnosis團隊於 2019 年 3 月發起,基於DAO Stack 創建,旨在以一種分佈式的組織模式開發 DeFi 產品,成立之初的目的是服務於分佈式交易協議DutchX的參數管理,發展至今已成為AUM超5,000萬美元的DAO。

由於採用了DAOStack的框架,DXdao也採用基於多幣種的全息共識系統,並進一步開發成為3幣種系統——原生通證 DXD、治理通證REP(聲譽)、DAOStack通證GEN(預測激勵)。DXD的作用主要是其業務層的激勵通證;REP則是基於DAOStack治理框架下聲譽系統設計的治理通證—這是自DAOStack原始方案中的一個改變,並非通過原生通證直接映射,而是發行了實際的通證,將業務層和治理層進行切割。REP無法購買、無法轉讓、和以太坊地址關聯,只能通過生態貢獻獲得,如在DutchX上交易。REP被用於 DxDAO的投票。

治理機制上看,DXdao使用DAOStack的全息共識進行治理,此處不多作贅述。流程上包括三個階段:

 第一階段:提案使用GEN的預測押注期以及鎖定對應投票的通證類型,持續約 30 天;

 第二階段:根據鎖定的通證權重自動分配聲譽;

 第三階段:投票期,採用多數服從制(50%)。

而DXdao除了上文提及的DAO Stack治理模型的優劣勢外,核心優劣均在於:其聲譽通證REP如何實現實用價值。儘管DXdao將聲譽通證化,提供了更大的想象空間,但由於REP無法流轉交易,參與治理的人不斷累積REP后究竟可獲得何種收益目前不得而知,如果最終無法和業務通證DXD產生經濟關聯,或意味着最終DAO或許會和業務產生割裂。

四、 DAO的正反面—解決問題or製造更多問題?

上節介紹了主流治理框架下一些DAO的優缺點及適用場景,本章將進一步探討這些DAO究竟解決了哪些問題,又是否孕育出了新的問題,以回到“什麼是DAO”這一議題的反面——DAO應該/可以是什麼?

回顧歷史,自DAO在2013年概念萌生以來至今,配套工具及治理方案才剛具備雛形,讓建立一個簡明DAO成為可能。而DeFi熱潮及DAO的泛用趨勢下意味着更多的治理需求。更多關乎自身利益治理需求者的出現、以及更方便的搭建基礎,是進入新階段的重要背景。DAO作為一種組織結構和治理方法,正嘗試解決分佈式新經濟下的公平、透明和效率需求。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需要將人的選擇+合理的協調及決策機制+自動化機制實現,這也是我們大篇幅圍繞治理展開的原因。

結合上文,我們看到目前的DAO已在協議治理、投融資等具體場景解決了分佈式自治的協作形式,且不少項目已經過一定時間檢驗,並進行進化。基於梳理的項目可以看出,在需要分佈式運作的大前提下:

1) 對於整體目標籠統、治理涉獵範圍複雜且需要群策群力的場景,更適用標準穩健但不繁瑣的治理框架,如基於通證的法定人數決策結合符合各自特性協調機制的方案。這類場景下包括MakerDAO、Aave等一眾DeFi協議,如“長治久安”、項目穩定茁壯發展等整體目標是籠統的,但治理過程如Maker對利率的調整、對協議參數或代碼的修改是複雜且有安全風險的,單一個體難以遍歷所有潛在問題。這一範疇下,各組織需結合自身特性、要解決的問題設計合理的協調機制,並優化決策流程以保證安全性、公平性需求。結合鏈外協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成員參與度、決策質量的問題;結合二次投票決策可增加安全性。

2) 對於如目標相對具體、單一,治理涉獵範圍較單一且與個人利益更直接相關的場景,更適用簡約的治理框架如相對多數決策結合簡單協調的場景。這類場景下包括本文介紹的投融資類組織、NFT策展、及未來可能出現的更多的單一目的組織。

3) 對於大型、活躍的組織,則需要探索更能合理分配參與者注意力、提供合理激勵的治理框架,全息共識是目前的一個方向,尚不成熟且過於複雜。

基於目前觀察到的主流DAO,我們總結DAO可以提供如下的優勢:

 在組織形式上,創造了可在初始階段就直接全球化運作的環境;

 在組織決策上,提供了分佈式、去信任、透明的決策環境及固定的規則;

 在資源分配上,進行權利下放,個體可掌握所作貢獻對應的權利和收益;

 自動化執行,提升執行效率;

 更靈活的組織結構。

而其也面臨更多問題:

 技術上放大風險且發展受限。建立在智能合約上的DAO本身也承受着合約本身的風險,而鏈性能及成本將限制成員參與度和可執行任務複雜度。目前主流的DAO要麼在以太坊上,要麼在xDai上,且多數都是區塊鏈項目,非區塊鏈組織的遷入意味着更高的成本和有限的功能。

 應用場景還在探索初期。除了Maker、Moloch等部分項目,多數DeFi DAO才經歷了1年不到的轉型,而NFT、社區、公會等場景剛開始探索,其中不乏一些為DAO而DAO的組織,這對DAO的發展作用有限。而針對一些現實生活中有去中介化、分佈式需求的場景,如自由職業平台等缺乏探索。

 DAO生態體系單一功能受限。目前主流的DAO們基本沿用着Aragon、Moloch、Maker DAO、DAO Stack的框架,取長補短作微調。一方面整體治理效率和治理質量受限於現存框架問題無法根除,一方面如Aragon等平台不推出新模塊也意味着採納組織不能使用新功能。

 治理中公平性、質量和激勵還沒出現最優解。綜合看,目前無論哪種機制都無法平衡這三點:公平性主要體現在提案影響力和投票權重上,要麼本身機制讓巨頭影響力更大,要麼讓部分人可以在治理過程中獲得更大影響力成為巨頭;質量體現在參與度不夠速度不快;激勵主要體現在積極治理成員的收益和直接二級交易享有同等增長,治理激勵匱乏或不足。

 潛在法律風險。儘管如美國懷俄明周已通過為DAO立法的議案,但整體而言DAO在世界範圍內尚未獲得主體認可,目前主流的治理通證是否算作證券存疑,且用中心化法律條例管理分佈式主體機構的方式和方法或有難度。

隨着DAO的發展,其正為分佈式經濟構建一類高效、公平的組織範式和協同機制,並由此也衍生出了在不同場景下的組織治理優化。但整體而言,其目前已解決的問題和提供的價值還小於其存在或新創造出的問題,距離其落地並創造出“護城河”或新的經濟體系還有待時日。

五、 展望

展望未來,我們認為DAO將在短期內向著更多元的場景、更明確的身份、更高的參與度發展;而長期看,則會出現更深入的理論研究、更合理的激勵體系、更分佈式的方向發展,並成為Web 3.0體系下不可或缺的一環。

短期看,除了已在發展中的DeFi DAO、投融資DAO等標配形式,新興的NFT DAO、DID DAO、負責專門解決爭端的DAO、協議層DAO或將出現;而隨着以美國為首的各州法律對DAO主體的認可,DAO也會出現更明確的身份;另隨着以太坊擴容方案、ETH 2.0的發展、以及高性能新公鏈的生態擴大,更低的手續費和更多的應用將向外延拓展,從而吸引更多人參與到治理中。

長期看,隨着DAO在各個場景、形式的發展,其專業需求也將引起更多學術研究,包括但不限於信息科技、經濟學、社會學、博弈論等方向的專門研究,這些專業研究也將為DAO目前無法解決的一些問題提供思路;同時,或將出現解決現有激勵體系與參與度割裂、分佈式與效率矛盾的新機制;最終,在發展的道路上DAO若可以不斷破圈,吸引外部人才加入,優化各類問題,在Web 3.0的體系下,其或將優先成為實體經濟的一環提供生產要素,同時也或將衍生出自己的新經濟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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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ttps://blog.aragon.org/thoughts-on-governance-and-network-effects-f40fda3e3f98/

[3] 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319529311_Experiments_in_Algorithmic_Governance_A_history_and_ethnography_of_The_DAO_a_failed_Decentralized_Autonomous_Organization

[4] https://vitalik.ca/general/2017/12/17/voting.html

[5] https://www.theblockresearch.com/defi-governance-games-makerdao-87759

[6] https://deepdao.io/#/deepdao/dashboard

[7] https://www.boardroom.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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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https://github.com/MolochVentures/Whitepaper/blob/master/Whitepaper.pdf

[12] https://ethfans.org/posts/aragon-network-whitepaper

[13] https://aragon.org/

[14] https://daostack.io/

[15] https://daostack.io/wp/DAOstack-White-Paper-zh.pdf

[16] https://forum.daosquare.io/

[17] https://medium.com/api3/api3-dao/home

[18] https://consensys.net/diligence/audits/2020/08/aave-governance-dao/

[19] https://dxdao.mediu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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