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NFT藝術品及其鑄造
NFT數字藝術有兩類創作方式。一種是由創作者直接利用計算機等數字終端進行數字創作,隨後對作品再進行NFT加密,操作相對簡便易行;另外一種方式就是將線下藝術品通過數碼拍照、視頻動圖、3D視頻等方式轉換為數字形式,隨後再進行NFT加密,這種方式相對複雜一些。
不管是由創作者直接創作的數字作品,還是將傳統線下實物藝術品鑄造成NFT產品,如果鑄造者就是創作者本人,那麼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鑄造者不是創作者本人,則需要創作者或有關權利人的授權。對傳統實物藝術品數字化以後進行NFT加密,因其涉及的場景和環節比較複雜,可能會涉及更多的法律問題。
二、鑄造者與NFT藝術品的關係
將數字作品鑄造成NFT產品,或將傳統實物藝術品鑄造NFT,其行為法律性質是什麼呢?鑄造者需要滿足什麼樣的條件?
我們不妨再回顧一下鑄造NFT的過程。NFT作為數字世界的原生性元素,本質上是一種不同質的Token,由於這個Token的元數據與特定物品相聯繫,該不同質Token與元數據結合形成了NFT產品,而該NFT產品可以理解為具有特定使用價值、能夠與程序相結合的,具有使用價值的數字產品。因此,鑄造NFT產品的過程,是一種將特定產品信息數據進行數字化並與特定TokenID錨定的過程。
因此可以說,將特定數據信息以數字化呈現,是NFT產品鑄造的本質。那麼將特定數據信息數字化,是一種什麼行為?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在很多情況下,數字化的行為是一種複製權。我國《著作權法》就提到數字化方式製作一份或多份屬於複製。該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中的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但是我們也要看到,數字化過程中並非只有複製,可能會有對數據的加工甚至再創作。尤其是因為NFT產品與程序的結合,在不同的應用場景中,通常都需要不同程度的加工和再創作。因此可能還包括一些其他性質的行為,其中可能包括:
展覽權。假如該作品本身就應該是數字作品,當將其鑄造成NFT產品時,如果是直接將TokenID錨定該數字作品,本身並沒有複製行為,可以認為鑄造者行使了作品的展覽權。
攝製權。假如作品本身是靜止的,但鑄造NFT時對其進行了全方位的攝製,可能還加進行了些其他創作性要素,那麼就行使了攝製權。
改編權。假如作品是線下實物,那麼NFT產品鑄造過程中比如將其改編為小視頻,那麼行使了改編權。
翻譯權。比如對於中國風元素作品,那麼在鑄造NFT時,可能還會將其翻譯成外文,因此也可能包括翻譯權。
彙編權。如果將多個數字作品統一鑄造成NFT產品,那麼可能包括了彙編權。
網絡傳播權。幾乎所有的NFT產品鑄造行為,都要行使網絡傳播權。因為鑄造以後,憑NFT都可以看到,這就進行了網絡傳播。
數據權益。其中除數據權益之外的其他權利,都是屬於著作財產權,需要著作權人許可才能行使。而數據權益,即對作品相關數據進行收集、使用的權利,根據我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網絡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數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個人收集數據,應當採取合法、正當的方式,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在鑄造NFT產品時,如果收集、使用、加工了其他用戶的數據,則需要相關用戶的授權。
數字技術在不斷發展中,未來NFT鑄造中的數字化操作可能越來越豐富多樣,其中可能涉及更多的著作權、數據權益甚至其他權利的行使,授權的形式可能也越來越多樣,這種動態發展正體現了數字技術迅猛發展的現實。
三、誰有權鑄造NFT藝術品
NFT數字藝術品相比實物藝術品有許多優勢。一是容易確權,實物藝術品上任何作者的簽名容易被模仿,而經NFT加密的藝術品是獨特的;二是容易保存,實物藝術品可能使用了一些原料載體等,會隨着時間變舊或磨損、變質,但NFT作品不會;三是交易公開透明,基於區塊鏈技術能夠確保NFT作品的所有交易價格和過程都公開透明;四是交易成本低,相比實物作品,NFT數字藝術品的推廣、交易和付款交割都更加便捷。
正是由於NFT藝術品具有這些優勢,所以將藝術品進行NFT鑄造越來越成為共識,甚至出現了很多未經授權的NFT鑄造行為,一些人未經授權就將一些很有價值的藝術品鑄造成為NFT作品,甚至有人將其視為區塊鏈所帶來的公平、公正,這是對區塊鏈精神和法律基本原則的嚴重誤讀。正如上文我們所分析的,鑄造NFT產品,根據在鑄造過程中不同情況,所涉及對作品的不同數字化操作,不同程度行使了原作品的著作權中的若干財產性權利,甚至還涉及一些相關數據權益。如果未經授權就對他人作品鑄造成為NFT作品,必定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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